朗读
| 文号:临市监〔2016〕86号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各财产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2号)、省质监局、省金融办和浙江保监局《关于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通知》(浙质联发〔2015〕19号)、台州市政府《关于强化保险功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5〕32号)、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14〕5号)、台州市质监局、台州金融办《关于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通知》(台质联发〔2016〕2号)精神,切实加强电梯风险管理,建立电梯安全约束机制和事故赔偿社会救助机制,现就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截至目前,全市登记注册在用电梯2919台,其中乘客电梯1834台、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120台,占66.9%,并以年均20%左右的速度增长。随着电梯总量,特别是老旧电梯数量的不断增加,电梯安全管理的任务和难度相应加大。由于电梯使用不当、维保不到位、安全责任不清以及大修改造更新资金不足等原因,电梯事故、故障等时有发生,并由此引发相关责任矛盾纠纷等社会管理问题。
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灾害预防、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利于推进电梯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创新,有利于妥善处理电梯事故责任赔偿和化解相关矛盾纠纷,对于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和谐、推进“平安临海”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指导思想
坚持“广覆盖、低费率、一方投保、多方受益”的原则,通过推行覆盖电梯所有权人、使用管理者、电梯维保方等各环节的电梯责任保险制度,建立“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经营”工作机制,明显提高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率,逐步建立起商业保险与电梯安全工作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提高我市电梯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加强引导和扶持,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有关单位积极投保、有利于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的配套措施,推动电梯责任保险科学、有效、有序开展。保险的实施由取得资质的专业公司市场化运作,鼓励由经营能力、综合实力强的保险单位牵头组成共保体联合承保。
(二)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坚持“补偿在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各保险公司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经营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实现投保单位、保险机构、社会公众互利共赢。
建立电梯使用维保安全管理水平与保险费率浮动挂钩的工作机制,促使电梯使用管理相关单位尤其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可将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宾馆、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写字楼等公众聚集场所(含机关、事业、社团单位)与住宅小区、企业的电梯分类保险。
三、工作目标
到2016年底,力争公众聚集场所、党政机关、事业、社团单位电梯参保率达90%以上;到2017年底,基本覆盖全市公众聚集场所、党政机关、事业、社团单位,全市在用电梯参保率达80%以上;到2018年底基本覆盖全市在用电梯,建立完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形成投保单位持续承受、保险机构持续经营、社会公众长期受惠的良好局面。
四、保险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