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局各科(处)室、行政执法大队、市容环卫处、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建筑垃圾处置信息中心:
为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切实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发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临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8月8日
临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4〕158 号)和《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临政办发〔2015〕45 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切实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化发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部分公共服务及为有效履行公共服务必需的辅助性服务,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给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引领作用,满足群众需求。以人为本,牢牢把握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的要求,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基本原则。
(二)突出政府主导,完善政策体系。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与综合执法改革相衔接,坚持与行政执法管理体制相结合。
(三)培育市场主体,丰富服务供给。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与培育社会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和多方式的服务供给体系。
(四)立足群众需求,创新购买方式。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需求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断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和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需求有效对接。
(五)规范管理程序,注重服务实效。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工作机制,规范购买流程,稳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坚持风险和责任对等的原则;规范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关系,严格价格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购买主体是指承担提供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服务。
第五条 承接主体是指具备提供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具体包括:
(一)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
(三)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四)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第七条 鼓励事业单位在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要求,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的前提下,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