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局属交通各执法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防范因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造成的社会风险,我局制定了《临海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风险防控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交通运输局
临海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风险防控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防范因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造成的社会风险,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本制度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机关临海市交通运输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临海市公路管理局、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和临海市港航管理处(临海市航道管理处);依法委托的组织临海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第三条 严格实行执法证件年审制度。每年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通过执法证年审。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专业知识等培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执法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五天。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将行政执法的依据、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时限要求等告知当事人。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越权执法、不得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适用一般程序时,应实行办案、审核、决定三分离。对于重大的行政执法行为,应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和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并按月报上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审查。
第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认真执行《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
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情节复杂、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和减轻处罚等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集体讨论应当有详细的讨论记录,并收入执法案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