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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JLHD01—2013—0012 |
JLHD01—2013—0012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3〕156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临海市渔业船舶抵押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渔业船舶抵押贷款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渔业船舶抵押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我市海洋经济发展,切实解决渔民贷款担保难题,规范和加强渔业船舶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工作,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渔业船舶抵押贷款是指渔业船舶所有权人在不转移船舶所有权占有的情况下,将船舶所有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借款的信贷方式。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渔业船舶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
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
第四条 申请抵押贷款的船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海洋捕捞的钢质渔业船舶,设置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船舶使用期截止期限;
(二)用于抵押的船舶必须是在市海洋渔业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且权证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