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已于2016年6月24日公布施行。32号令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范围、对象、审核权限、操作程序和交易规则,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的监管责任。各省属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有关规定,明确职责、规范运作、严格把关、加强监管,全面贯彻落实32号令,做好各项组织实施工作,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省属企业各级子企业,是指省属企业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
二、省国资委负责审核省属企业产权转让和增资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或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省属企业控股权的,由省国资委报省政府批准。
省属企业决定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增资事项,以及省属企业本级和各级子企业资产转让事项。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以下简称重要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和增资事项,须由省属企业报省国资委批准。省属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本企业重要子企业名单,向省国资委备案;如有变化,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备。
三、采取公开方式转让企业产权的,应当审核下列文件:产权转让有关决议文件、产权转让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转让行为有关论证情况,涉及职工安置、债权和债务以及转让收益处置方案,转让公告主要内容等)、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必要时审核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文件。
四、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后,由省属企业报省国资委备案(样式见附件1)。
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增资的,应当审核下列文件:增资有关决议文件、增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增资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募集资金金额和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等)、增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必要时审核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