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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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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已于2016年6月24日公布施行。32号令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范围、对象、审核权限、操作程序和交易规则,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的监管责任。各省属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有关规定,明确职责、规范运作、严格把关、加强监管,全面贯彻落实32号令,做好各项组织实施工作,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省属企业各级子企业,是指省属企业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

  二、省国资委负责审核省属企业产权转让和增资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或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省属企业控股权的,由省国资委报省政府批准。

  省属企业决定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增资事项,以及省属企业本级和各级子企业资产转让事项。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以下简称重要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和增资事项,须由省属企业报省国资委批准。省属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本企业重要子企业名单,向省国资委备案;如有变化,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备。

  三、采取公开方式转让企业产权的,应当审核下列文件:产权转让有关决议文件、产权转让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转让行为有关论证情况,涉及职工安置、债权和债务以及转让收益处置方案,转让公告主要内容等)、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必要时审核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文件。

  四、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后,由省属企业报省国资委备案(样式见附件1)。

  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增资的,应当审核下列文件:增资有关决议文件、增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增资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募集资金金额和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等)、增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必要时审核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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