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JLHD01—2016—0018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6〕151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项目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
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作为全国农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省,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农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村整建办〔2016〕8号)、《浙江省农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试点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农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试点项目实施指南》、《临海市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为加快项目推进,确保项目规范建设,保证项目有效运行,特制定临海市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作在市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策研究、具体协调、指导、督查等工作。
第二条 各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市农办负责组织协调,做好政策研究、计划制定、项目编制、督促检查等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项目审批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统筹安排;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利用项目用地指标和用地报批工作;
市建设规划局负责指导土建工程规划建设;
市环保局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环保技术指导;
市农林局负责有机肥使用技术指导;
市供电局负责供电保障工作,确保及时通电运行;
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妇联、共青团等负责垃圾分类宣传和监督作用;
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
市审计局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审计监督;
市级相关部门协同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三条 各镇(街道)要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工程质量和运行绩效,积极开展宣传发动、方案制定、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 各项目实施村村级组织应该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作中,做好入户宣传,发挥村干部、党员的带头作用,从源头对垃圾进行有效分类。
第二章 项目计划
第五条 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作年度计划采取自下而上申报推荐与自上而下下达建设任务相结合的办法,经镇(街道)推荐申报,报市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
第六条 项目建设点选择应把握以下标准:
1.垃圾发酵堆肥站点宜选择在中心村、居住集中区、农贸市场等有机垃圾集中产生区附近,要充分考虑运输距离、水电配套等,交通应相对便利,沿途影响小,站点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等基础配套应满足垃圾堆肥站点正常运行基本条件。
2.多村联建模式,需确保站点距服务村的辐射距离相对均衡。
3.宜采用集体闲置土地,少占或不占耕地。面积须满足运输车辆进出腾转、二次分拣操作,集中转运堆置等空间需要,并兼顾后期扩容可能。
4.禁止选址在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和旅游区以及环境敏感区域内,应尽量选择在夏季主风向的下风向。
5.有条件时应尽量选择靠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或城镇污水处理管网可达之处,以便于堆肥产生的废水纳管处理。
第七条 项目建设点及项目村选择应遵循以下步骤:
1.根据每年的目标任务,将年度计划分解到各镇(街道);
2.镇(街道)根据上述项目建设点选择标准,列出项目建设点和项目村备选名单;
3.镇(街道)牵头召开备选项目村“两委”、党员、村民代表等会议,做好宣传发动、政策解释,并征求意见建议;
4.各备选项目村同意实施后,由镇(街道)制定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方案,明确工程建设覆盖范围、建设内容、工作进度安排、责任分工等内容,同时方案需征求各项目村意见,并经各项目村三分之二以上党员、村民代表签名同意。
5.项目建设点和项目村选定后,镇(街道)以文件形式向市农办申报年度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程项目村名单。经市农办审核后,报市美丽乡村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
第八条 镇(街道)在项目村推荐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申报表;
2.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程建设方案;
3.各实施村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含签名);
4.各实施村同意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承诺书;
5. 镇(街道)申报推荐文件。
第九条 实施项目村年度计划列入镇(街道)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实施项目村年度计划数只增不减,因特殊原因,在计划下达1个月内,允许对项目村作个别调整。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条 在立项环节,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项目可免于环评编制,允许以全市项目实施年度总方案统一立项。
第十一条 我市农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处备要求为微生物发酵堆肥设备。微生物发酵堆肥处理设施包括处理机器设备、配套站房、分拣场、给排水、供配电、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
第十二条 机器设备采购(安装)由市农办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公开招标,确定设备供应商和价格,再由各镇(街道)与设备供应商签订设备购买合同。设备要具有明确的生产厂家、生产地址,产品合格证、质保证书(24小时缮后维修到位)、操作使用说明书等,选择有品牌、有商标的堆肥设备。
第十三条 处理中心土建工程的设计由设备供应商提供标准图集、施工图纸,并根据各建设点实际情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方案、施工图纸须经市农办组织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农林等相关部门及镇(街道)、专家组评审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土建工程由镇(街道)按相关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并送财政审核中心审价(预算在50万元以上);土建工程应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施工单位确定后,业主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图施工,设计单位要派专业人员指导。
第十五条 镇(街道)负责落实土建工程的建设用地,提前落实建设用地的给排水、供配电等基础设施工程。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要求:
(1)应结合当地环境情况和建筑风格,因地制宜,做到实用、美观、功能齐全。
(2)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站房应按照堆肥流程设置不同功能区,如机器发酵堆肥处理要求设置堆肥设备间、二次堆肥腐熟槽、辅料间、成肥仓储间、管理操作控制间等;生态堆肥处置模式应设置2个以上生态沤肥池,进行循环堆放。
(3)基础设施场地面积根据规模、垃圾分拣情况和设备特点确定,须满足运输车辆进出腾转、二次分拣操作。
(4)基础设施场地应具备完善的给排水设施,房屋内应具有洗手槽、地面冲洗水,应有排水管(槽)。
(5)基础设施场地应具有完善的供、配电设施,原则上照明用电与设备用电分别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