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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JLHD01-2015-0006 |
JLHD01-2015-0006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5〕100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海市用能总量核定和指标交易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用能总量核定和指标交易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十五届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用能总量核定和指标交易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探索用能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海宁试点经验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5号)和《关于印发临海市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市委办〔2015〕17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积极探索节能降耗激励和约束机制,以企业核定的用能总量为基准值,通过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企业用能总量指标交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我市节能降耗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
依托我市“双控”平台,完善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用能总量信息监测预警、指标配额管理、指标交易运作等机制,并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完成能源“双控”目标。
三、交易办法
(一)交易对象
全市范围内,除热电联产、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企业外,年综合耗能3000吨标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市经信局、市统计局研究确定并及时更新)和新增年耗能1000吨标煤及以上项目的工业企业。
(二)交易内容
以用能总量指标配额为交易内容,即由政府核发企业的用能总量指标额度为依据,实行核定配额使用、存量用能不收费、新批项目单位能耗超过基准值水平的实行有偿申购、超限额差别收费制度。
(三)配额核定
企业用能总量指标配额由存量用能指标和新增项目用能指标组成。
1.存量用能指标核定:本次核定以企业2010-2014年最高年份用能总量,加上2015年5月31日前己审批未投运项目的用能量为基数,结合环境资源效益综合评价(临政办发〔2014〕113号)和工业增加值能耗排序,差别化核定企业存量用能指标配额,实行用能分配。
2.新增用能指标核定:已批项目达产一个月后,企业可根据当年生产的需要,申购新增用能指标(可分次申购),经属地政府审核后报市经信局核定,但不能超过能评批复的项目用能。环境资源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的企业不得新增高耗能项目用能。
(四)指标交易
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的定价原则,基准价暂按100元/吨标煤执行。列入用能总量定额管理的企业,实施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新增用能项目指标实施有偿申购,企业通过申购或交易获得用能权配额证后,方可办理用能、用电事项。
1.增量申购:列入交易范围企业所有新增用能项目和新增年耗能1000吨标煤及以上项目,均需有偿申购,并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
2.超配额收费:当年度用能总量指标超过配额时,超额用能部分执行差别化收费。
具体办法按照《临海市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试行)》实施。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经信局、市发改局(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的临海市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开展用能总量指标配额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企业认定和政策执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具体组织实施工业企业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经济开发区、头门港新区、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和督促所辖企业做好用能总量指标交易工作。
2.明确部门职责。市经信局作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用能总量指标配额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分解落实全区用能总量指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交易平台,开展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业务办理、交易信息发布等;市财政局负责用能总量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市统计局负责企业能耗统计;市供电局负责电力消耗的统计和核实。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完善交易办法。
3.加强宣传引导。经济开发区、头门港新区、各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用能总量指标交易工作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加大宣传力度,推动要素竞争机制、倒逼机制等政策落实到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附件:临海市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
附件
临海市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用能总量指标,是指企业在一定时间周期内(通常为1年),直接或间接使用各类能源(包括电力、原煤、蒸汽、天然气等主要能源)的权利。企业的用能总量指标以用能总量指标配额证的形式确认。
本办法所称的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用能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依法取得用能总量指标,并按规定缴纳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用能总量指标交易,是指在区域用能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对依法取得的用能总量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海市行政辖区内企业进行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本办法不包含热电联产、给排水、垃圾焚烧、固废、污水处理等企业。
第三条 企业实行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节能降耗、有序用电等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章 用能总量指标的核定和申购
第四条 用能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对象是指在临海市行政区域内已经依法注册登记,且年综合耗能3000吨标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市经信局、市统计局研究确定并及时更新),以及新增年耗能1000吨标煤(含)以上项目的工业企业。
用能总量指标实行核定配额使用、存量用能不收费、新批项目单位能耗超过基准值水平的实行有偿申购、超限额差别收费制度。
第五条 企业用能总量指标配额由存量用能指标和新增项目用能指标组成。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用能总量控制、优化资源配置要求,核定企业用能总量基数、年度用能总量指标配额和有效期,并经公示后确定,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六条 存量用能指标以企业2010-2014年最高年份用能总量,加上2015年5月31日前己审批未投运项目的用能量为基数,结合企业的单位能耗和环境资源效益综合评价,实行差别化核定,具体分配原则如下:
(1)单位能耗评价以“十二五”期末单位GDP能耗目标值(0.4吨标煤/万元,下同)为基准值,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基准值的为甲类(0.4以下),处于基准值及以上至基准值2倍以下的为乙类(0.4-0.8),处于基准值2倍及以上至基准值3倍以下的为丙类(0.8-1.2),处于基准值3倍及以上的为丁类(1.2及以上)。
(2)环境资源效益综合评价为A、B类的企业,按企业用能总量基数100%核定。
(3)环境资源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的企业,根据单位能耗评价分类甲、乙、丙、丁,分别按企业用能总量基数98%、96%、94%、92%核定。
(4)环境资源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的企业,根据单位能耗评价分类甲、乙、丙、丁,分别按企业用能总量基数96%、94%、92%、90%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