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 文号:JLHD01-2015-0007 |
JLHD01-2015-0007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5〕104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城镇
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当前住宅房屋结构安全排查中出现的实际状况,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临海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进行治理改造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旧房改造按照市政府编制城镇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三年行动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改造工作要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等相衔接,与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政策措施
第四条治理改造方式。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优先采取以项目形式的成片改造方式,也可以采用维修加固、拆除重建或者回购处置等单独改造方式。
第五条申请程序。全体业主为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活动的主体,业主代表可以发起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相关工作。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拥有楼幢产权10%以上或者楼幢业主30%以上(按套计算)为该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发起工作。所在镇(街道)、社区给予支持。可以全体业主名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或者按户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条治理改造资金。对城镇住宅房屋造成使用危险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治理改造建设资金由全体业主按照原建筑面积比例共同分摊。因拆除重建增加的住宅面积可以出售,出售资金用于充抵建设成本等用途,尽量减轻业主负担。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项目涉及扩建或外迁安置的,项目用地指标、规划指标、筹措资金实行区域统筹平衡,必要时另行补充建设用地用于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拆除重建项目的外迁安置。业主实际承担的建设费用原则上不得少于治理改造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部分。业主承担的费用,可按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项目符合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条件的,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享受有关支持政策。市政府根据需要将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专项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解危应急资金、治理改造项目补助等方面。
第七条优惠政策。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使用权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费,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工程按成本价一次性收费。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住宅房屋,可拆除重建:
(一)房屋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D级危险性房屋(指房屋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的房屋)必须拆建排危的;
(二)原有建筑物发生火灾需重建或因自然灾害需拆除改建。
第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住宅房屋,可进行维修加固:
(一)房屋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A、B、C等级危险性房屋;
(二)符合危旧房改造条件的危旧住宅建筑。
第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住宅房屋,将不列入本办法规定范围:
(一) 已确定近期城中村改造范围或政府近期建设地块内的住宅建筑;
(二)已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及历史建筑和建设规划、文化等部门确定需要保护的住宅建筑。
第三章审批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