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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JLHD01—2015—0016 |
JLHD01—2015—0016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5〕141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海市政府性
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事业建设,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和创新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根据《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4〕84号)及《台州市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台政发〔20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财政或单位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原则,以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为主要操作方式,盘活沉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资金存放方面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资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部门单位等在商业银行的存款。
(一)社会保险基金存款;
(二)市财政专户存款;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管理的资金存款;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存款。
第四条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方式:
(一)政府性融资项目激励定期存款;
(二)商业银行考核奖励定期存款;
(三)商业银行定期存款;
(四)国家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存款。
第五条为加强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办等单位组成,负责审定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方案;指导和协调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相关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财政局相关科室组成,负责做好政府性融资项目存贷款考绩评定、商业银行相关指标内容考核及资料汇总;制定招标计划、招标文件及具体组织实施等。
第二章政府性融资项目激励定期存款方式
第六条政府性融资项目范围
(一)市级融资平台公司的贷款;
(二)市级重点工程项目贷款;
(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等其他政府性项目贷款。
本条第三款项目贷款须报经协调小组确定。
第七条按年度政府性融资项目实际到位的3年期(含)以上项目贷款季末平均余额(以下简称贷款余额),结合贷款利率、期限、担保方式等指标,核定政府性资金存款额度。
(一)贷款期限指标
按基准利率贷款,贷款年限在3-5年(含3年不含5年)的政府性贷款项目,以上年度本项目贷款余额为依据,按照贷存比1:0.2核定银行政府性资金存款额度(以下简称核定额度);贷款年限为5-8年(含5年不含8年)的,按照贷存比1:0.4核定额度;贷款年限在8年(含)以上的,按照贷存比1:0.5核定额度。
(二)贷款利率指标
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每上浮(下降)1%,政府性资金存款激励贷存款比例下调(提高)0.01。贷款银行收取的中间业务费等,按还原后的实际贷款利率计算。
(三)贷款担保方式指标
贷款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的,增加本项目存款配比额度0.1。
第八条政府性项目贷款激励存款实行季度预考核、年末清算的办法,各政府性项目贷款银行分别于每季度末的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的相关资料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季度预考核情况,协调小组办公室可提前办理定期存款,提前存入的存款将用于抵减年度激励存款额度。年度终了后,协调小组办公室拟定政府性贷款银行激励定期存款方案,报协调小组审定后办理定期存款。
第九条贷款银行政府性资金存款余额(活期存款和非竞争性定期存款季末平均余额)未达到核定额度的给予增加;超过核定额度部分存款,按本办法规定的竞争性方式予以调剂。
第十条为提高政府性资金效益,政府性项目贷款激励采用定期存款方式,存款利息按最近二期竞争性招标存款中标平均年资金收益率的一定比例计算(小数点按四舍五入保留3位),其中一年期定期存款按65%,三年期定期存款按80%。
第三章商业银行考核奖励定期存款方式
第十一条为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增加有效信贷投入,优化信贷结构,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根据商业银行年度贷款、纳税、涉农贷款、存贷比等指标完成情况,对相关指标内容分别考核,各项指标考核在全市排名前三位的商业银行给予奖励定期存款。
第十二条考核奖励存款额度
(一)贷款指标
贷款指标分为贷款余额、贷款增量,按年未贷款余额、年度贷款增量等指标奖励存款总额各0.5亿元。
(二)纳税指标
纳税指标分为纳税总额、纳税增量,按年度缴纳地方税收总额、增量等指标奖励存款总额各0.5亿元。
(三)涉农贷款指标
按年度涉农贷款增量指标奖励存款总额为0.1亿元。
(四)存贷比指标
按年度存贷比指标奖励存款总额为0.5亿元。
第十三条考核奖励存款分配和计算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