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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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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JLHD01—2015—0017

                                                               JLHD012015—0017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5142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9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范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法律规章和《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临海市政府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和《临海市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下称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所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单位依据招标结果,签订存款协议并办理资金存放。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标的为定期存款年利率。

  第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由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5年。

  第八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一)闲置资金量小于30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开户银行经招投标确定,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政府性资金最近同期限中标的最高资金收益率。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五)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第九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章 招投标程序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情况,明确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下一季度需定期存放的公款金额,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后,填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季度计划表》(附件,以下称招标计划表),附所设定的各类限制条款的文件依据,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报送市财政局。

  (一)明确定期存款期限、金额、招标存款情况。定期存款期限和金额以确保安全和支付需要为前提,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二)明确参加投标的银行资格条件。根据资金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对参加投标的银行资格进行确定。确需限制部分类别银行参加投标的,在报送招标计划表时须附相关依据。

  (三)明确竞争性存放公款情况。包括存款来源、目前的存放银行和存款状态(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须注明存款到期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依据《办法》和《规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资金招投标程序定期组织招标,在定标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单位。

第三章 签订协议

  第十二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接到市财政局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三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协议签订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中标银行应及时向存款单位提供定期存单。

  第十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需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续存利率不低于政府性资金最近同期限中标的最高资金收益率。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中,中标银行出现不不正当投标行为、弃标、单方面取消存款协议等行为的,按《办法》有关规定和存款协议违约条款处理。

  第十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可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积极配合办理。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存款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中标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管理。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明确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比例和依据,明确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资金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在竞争性存放管理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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