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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JLHD01—2015—0015 |
JLHD01—2015—0015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5〕145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规则(试行)》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规则(试行)
为健全完善我市应对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强化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或减轻极端天气造成的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浙政令〔2012〕295号)、《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浙政办发〔2008〕11号)、《临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政办〔2007〕282号)、《临海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临政办〔2009〕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当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红色预警信号(以下简称“极端天气预警信号”)时,极端天气预警信号覆盖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前往或途经该区域的人员及相关镇(街道)、市级部门,适用本规则。
二、预警发布和传播
(一)市气象台负责发布和解除极端天气预警信号。预警信号图标及预警信息获取渠道详见附件。
(二)市通信运营商、广电等部门按照《临海市重大(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全网发布实施细则》(临政办发〔2014〕201号)和《临海市防汛防台预警信息发布规则》(临防汛〔2015〕15号)负责及时启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全网发布。
三、防御规则
(一)停课安排。
1.当日6:00前我市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且在6:00维持的,各中小学校(含幼托园所、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要全天停课。
2.当日6:00以后至上午上课前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为学生上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要落实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3.上课期间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的,学校要取消室外课程,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4.停课期间,对因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时已到校的学生和寄宿制学生,学校要做好相应安排,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5.学校要事先制定具体应对计划,细化完善相应措施,健全值班制度,做好与学生和家长的沟通。
6.高等院校可参照上述安排,以人为本,制定应对措施。
(二)误工处理。
1.当我市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时,除政府机关、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和抢险救灾、医疗保障等特殊行业外,其他用人单位除安排保障抢险救灾和安全值班人员到岗外,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2.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后,危化企业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能继续进行不适合在此天气条件下的生产工序,停止非必要生产活动,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危化企业名单由市安监局确定。
3.用人单位应当切实承担极端天气灾害防御主体责任,本着为职工人身安全考虑,根据本防御规则制定具体应对计划,事先明确极端天气下应当或无须上班的人员和情形条件,以及复产、复工、复业的情形,并告知职工。组织开展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应急演练,主动获取极端天气预警信息并及时转发。
4.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后,用人单位和职工要按照制定的具体应对计划,采取相应措施。应当上班而不能按时到岗的职工,要及时与本单位联系。非关键岗位职工因极端天气造成迟到或误工的,用人单位不能以迟到或缺勤为由扣减工资福利或给予其他处分。
5.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在工作时间发布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停止高空、在建工地等不适合在此天气条件下的户外作业和大型活动。
(三)户外防御指引。
1.当我市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霾红色预警信号除外)时:
(1)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停止大型户外集会活动,组织者要及时通知活动参与者,协助做好信息传播。已在集会地搭建临时性舞台、布景等大型活动装置的,组织者要及时做好加固措施或拆除。
(2)公园、旅游景区、农家乐(渔家乐)、民宿、开放式旅游景点、农贸市场等可采取临时停止营业措施,仍在这些区域的人员应服从安排,及时疏散、撤离或到安全场所暂避。
(3)市民应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切断有危险的户外电源。已在户外的市民应远离大树、广告牌、低洼地区等容易发生危险的区域,远离架空线路、杆塔和变压器等高压电力设备,切勿接触被风吹倒或裸露的电线,避免在外逗留。停止不适合在极端天气条件下的户外作业。
2.当我市发布霾红色预警信号时,市民应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必须进行户外活动时,要做好防护措施,并勤洗裸露皮肤。
(四)出行防御指引。
当我市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