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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JLHD00—2015—0012 |
JLHD00—2015—0012
临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15〕24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意见》已经十五届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增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盘活存量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高效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为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发挥土地效益,同时保障城市用地的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实施,下列国有土地应进行政府收购储备:
(一)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产业结构调整、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
(二)土地出让期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者向政府申请收购经批准的土地;
(五)政府指令收购及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二、收购土地补偿
(一)国有工业用地收购补偿。
根据现行城镇规划调整为非工业用途的,土地按对应现行住宅区片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平均值的 60 %给予补偿,其中在市政府公布的临海市住宅用地区片基准地价图中区片号为Ⅱ-4、Ⅱ-6、Ⅱ-7区域范围内的,按对应现行住宅区片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平均值的 50 %给予补偿。
属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上述补偿标准要扣减对应现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40%后给予补偿。
道路带征的土地按对应现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60%给予补偿。
(二)国有商业、住宅用地收购补偿。
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扣除已使用的年期,剩余的年期按原用途现行对应基准地价评估给予补偿。
属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宅用地按对应现行基准地价评估值的60%给予补偿;商业用地按对应现行基准地价评估值的40%给予补偿。
道路带征的土地按对应现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60%给予补偿。
三、收购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
(一)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根据房屋重置价(政府公布的最新房屋重置完全价标准)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二)收购房屋的室内装璜及水、电设施不予补偿。
(三)建筑物(构筑物)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或实际丈量为准。
(四)供电变压器按变压器容量每千瓦200元人民币给予补偿,接公用变压器不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