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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JLHD01—2014—0017 |
JLHD01—2014—0017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4〕199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完善临海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完善和整合现行养老保险政策,增强制度的公平性,适应流动性和保证可持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临海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临政发〔2011〕4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政策通知如下:
一、衔接对象
(一)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参加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以下统称“原参保被征地农民”)。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包括2007年3月8日《关于全面推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临人劳保〔2007〕6号)颁布起,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但未办理参保手续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统称“新参保被征地农民”)。
(三)从2003年12月10日颁布《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3〕209号)起,至2007年3月8日《关于全面推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临人劳保〔2007〕6号)发布期间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园地被征收,经国土部门核定符合临海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以下简称“2007年前部分被征地农民”)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部分由本人缴纳,参保后应衔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衔接办法
(一)原参保被征地人员,以本人自愿为原则,经申请均可衔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土地被征收的行政村参保人员为个人账户加上2.3万元)的余额按《临海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临政发〔2011〕43号)规定的折算办法衔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下同)的原参保被征地人员选择衔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劳动年龄段内的原参保被征地人员选择衔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后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衔接后,应按规定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