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强化对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推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科室、各下属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各科室、各下属单位应明确一个工作人员承担政务公开督查工作。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对本部门、单位推行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五条 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政务公开组织领导的监督检查。主要督促检查是否确定政务公开分管负责人,明确政务公开专职机构,是否及时向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政务公开相关人员变动情况。
(二)对政务公开内容的监督检查。主要督促检查是否按照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是否及时到位、格式规范、分类准确,便于公众查询和下载,信息专栏要素是否齐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