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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临政发〔2017〕11号 |
临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17〕11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办法(修订)》已经十六届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办法(修订)
为加快推进我市旅游业转型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40号)、《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6〕96号)、《临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临市委〔2013〕42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加快旅游发展投入
(一)鼓励开发旅游新项目
1. 鼓励投资开发新景区,经相关程序报批并建成营运的,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景区开发项目(不含土地款),按实际审价或决算,给予实际投资额3%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 鼓励发展旅游新业态,鼓励开发户外营地(含自驾车、房车营地)、休闲体育、水上运动等旅游新业态,对投入旅游新业态开发(不含旅游地产和旅游饭店),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旅游项目,经相关程序报批并建成营运的,按实际审价或决算,给予实际投资额3%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外资和社会资本参与旅游项目投入。对全市旅游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项目,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或内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单独实施优惠政策。
(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对列入年度市非工业性投资项目计划(500万元以上)的乡村旅游项目,包括旅游服务中心、生态停车场、旅游标牌标识等,按实际投资的20%给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旅游重点村、旅游景区新建、改建的旅游公共厕所,经国家旅游局或其授权机构评定,达到1A、2A、3A级标准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第二条 提升旅游产业素质
(三)鼓励饭店创星创优,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通过星级复评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四)大力发展主题酒店,鼓励现有宾馆特别是景区周边宾馆转型,发展养生、户外等主题特色酒店,做足文化文章。新评定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评定为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五)鼓励创建品牌旅行社。鼓励旅行社企业创等级上档次,提升服务品质。对新获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奖励10万元。新评定为“全国百强旅行社”、“全省十强旅行社”、“全省百强旅行社”的,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10万元。新评定为省五星、四星、三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通过星级复评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六)推进旅游景区提档升级。新评上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每通过一次复评达标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新评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生态旅游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第三条 积极推进产业融合发展
(七)大力推进民宿型农家乐休闲旅游,鼓励发展民宿型农家乐特色镇、民宿型农家乐特色村。具体扶持办法按《关于推进民宿型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扶持办法》(临市委办〔2016〕13号)文件执行。
(八)鼓励乡村旅游创品牌。对新获得中国乡村旅游“千千万万品牌”中国乡村旅游模范村的,奖励10万元;中国乡村旅游致富带头人、中国乡村旅游金牌农家乐、中国乡村旅游模范户的,各奖励5万。新评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的奖励50万元;新评省级慢生活休闲旅游示范区的奖励30万元;新评为省级乡村旅游服务点三星(含三星)以上的,奖励10万元;新评为省果蔬采摘旅游基地的,奖励10万元;新评为台州市级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奖励3万元;新评为台州市级旅游推荐单位的,奖励3万元;新评为临海市级特色旅游基地的,奖励2万元。
(九)鼓励其他行业与旅游的融合发展。对新评为国家、省、台州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镇(点)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评为省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奖励10万元;新评为省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的,奖励10万元;新评为省运动休闲旅游优秀项目和省运动休闲旅游精品线路各奖10万元;新评为省老年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的,奖励10万元。
(十)鼓励旅游商品开发。鼓励市内工业企业和个人研发具有临海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包装精巧、便于携带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土特产品。对设计、生产的旅游工艺品、土特产品获得全国、省、台州市级旅游商品大赛奖项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十一)大力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对镇(街道)、旅游重点村和旅游企业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开展导游、导航、导购、免费wifi等智慧旅游项目的,软件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硬件投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项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