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了严肃纪律,切实保证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局党组的要求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市民政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追究种类:责令检讨、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其它组织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责令检讨、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责令检讨、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一)对政务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公开办事流于形式甚至弄虚作假、搞假公开的;
(二)对政务公开工作消极抵制、拖着不办的;
(三)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