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印发《临海市燃气钢瓶产权置换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燃气钢瓶产权置换的通告》(临政发[2017]21号)文件要求,我们制订了《临海市燃气钢瓶产权置换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临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6月30日
临海市燃气钢瓶产权置换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强化钢瓶实名登记,建立气瓶可追溯体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强瓶装燃气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3号)、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十部门《关于加强全市瓶装燃气市场监督工作的通知》(台综执[201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气瓶(以下简称气瓶)产权置换,建立以燃气储配充装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督管理新模式。工作的目标是全面实现燃气企业拥有气瓶自有产权并向用户提供统一标识气瓶,燃气企业负责气瓶建档登记并对气瓶的安全负责。
(一)实施气瓶产权置换,将用户原拥有自有产权气瓶置换转让给燃气企业。建立气瓶租赁使用关系,签订气瓶租赁使用协议。
(二)做好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将超过使用寿命或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能继续使用的气瓶予以查封,并作破坏性处理,消除事故隐患。
(三)建立全市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完善气瓶用户实名登记信息,所有气瓶采用二维码信息数据,实现对气瓶充装、储存、销售使用、检验、报废等全过程跟踪追溯。
二、实施主体和对象
由持有《气瓶充装许可证》和《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台州中油燃气有限公司、浙江海圳荣液化石油气工业有限公司、临海市大田白竹液化气有限公司、临海市福达液化气有限公司、临海市西北液化气储配站、临海市杜桥煤气有限公司、临海市远东液化气有限公司等7家临海企业具体负责实施。实施对象是临海区域范围内的居民用户。
三、工作内容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开始,凡持有规定使用期限内合格气瓶(含超期未检)的用户,可以在临海市范围内的燃气企业办理产权置换手续。超过有效期的气瓶应予以报废处理。
(二)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和报废气瓶。燃气企业可通过收购方式将燃气用户原有的气瓶统一置换成燃气企业自有产权气瓶。自有产权气瓶由燃气企业负责购置(含置换)、管理、维护、检测、报废,其费用由燃气企业负责,纳入生产经营成本。
(三)燃气企业应与燃气用户签订气瓶租用协议,约定用户气瓶使用租金、押金(气瓶押金参照气瓶市场价格),约定用户租赁使用期限、退瓶和充气等相关服务内容,并对用户进行气瓶使用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用户使用燃气企业自有产权的气瓶,可随时要求停止使用,终止协议,并凭押金收据和租赁的气瓶,办理结算手续后领回押金。
(四)燃气用户到燃气企业充装的新增气瓶应采取向燃气企业租赁使用的形式。新的气瓶以及产权转换后成为燃气企业自有产权的气瓶,统一贴标、统一张贴安全用气须知、统一安装二维码,纳入瓶装燃气信息化管理系统管理。
(五)在推进自有产权气瓶置换过程中,燃气企业拒不执行规定,存在重大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
(六)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燃气企业通过分步实施置换自有产权气瓶,置换结束后只许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并按规定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确保气瓶充装安全。
(七)各燃气企业要对收取的押金设立专户,要服从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管。收取的押金要专户专存,押金的50%只能用于退还押金,严禁挪作他用;余下50%可用于购置、置换钢瓶。
四、工作措施和实施步骤
从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部署阶段(7月1日至7月9日)
各燃气企业要提前做好气瓶产权置换的准备工作,包括配足人员、购置足量新瓶、印发用户告知书、培训送气服务人员等。
从7月1日起,建设规划局将联合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每周不少于8次的检查频率,对各燃气企业进行日常巡查。检查中,若发现对置换工作不重视、准备工作不充分的,向全市进行通报。
(二)全面攻坚阶段(7月10日至9月15日)
从7月10日起,各燃气企业要全面推进气瓶产权置换工作,对出厂年限为2017年6月前(含6月)的气瓶实施自有产权置换。要及时总结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取工作经验,提出有效措施,将气瓶产权置换作为企业发展的重点工作,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全面推进气瓶产权置换工作。截止9月15日,要求我市气瓶产权置换工作基本完成。
建设规划局将联合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方式,对各燃气企业产权置换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对未完成气瓶产权置换工作的企业,向全市进行通报。
(三)巩固提升阶段(9月16日至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