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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浙江省统计局系统实施随机抽查工作规程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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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计局系统实施随机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统计监管方式的改革创新,规范统计监管行为,确保统计监管公平、公正,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统计局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稽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随机抽查,是指各级统计局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稽查)和统计数据核查中,确定检查(稽查)、核查人员及检查(稽查)、核查对象时采取随机选定的方式。 

  随机抽查分为“双随机”和“单随机”两种抽查方式。“双随机”是指对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稽查)、核查人员和检查(稽查)、核查对象均实行随机选定的抽查方式。“单随机”是指仅对检查(稽查)、核查对象实行随机选定的抽查方式。 

    第四条  省统计局、设区市统计局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稽查)和统计数据核查过程中应当实施“双随机”抽查制度,县(市、区)统计局应当实施“单随机”抽查制度。有条件的县(市、区)统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推广实施“双随机”抽查制度。 

  第五条  随机抽查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  组织和参与随机抽查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随机抽查有关情况。 

  第七条  随机抽查实行回避制度,检查对象所在县(市、区)的统计执法人员(专业统计人员)不得参与检查(稽查)、核查工作。 

    

第二章  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稽查) 

  第八条  各级统计局在年初制定年度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稽查)对象计划总量时,应当确定随机抽查的比重和数量。 

  随机抽查的比重不低于计划总量的30%,今后逐年提高。 

  第九条  随机抽查前,应当确定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稽查)领域和范围,并将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稽查)领域和范围内所有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对象作为抽样框,按照事先确定的随机抽取方式,选定检查(稽查)对象。 

  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稽查)人员的组成,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随机抽取方式,从本辖区的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中随机选定。 

  省、设区市统计局应当建立本辖区的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 

  第十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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