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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抓好企业劳动用工的通知
各村(居)、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浙江省劳动合同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规定,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街道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制度,现就2006年度劳动用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为健全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网络,各村(居)必须落实一名劳动保障工作负责人,负责村(居)所属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养老保险征缴、职工欠薪调处等工作。 二、凡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在员工录用关系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县劳动局仲裁科办理劳动合同签证手续。 三、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须核查招用人员的身份证。严禁招用无身份证、冒用身份证和伪造身份证人员,仔细核实招用人员出生年月情况,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四、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确定劳动关系后,都必须依法给职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职工也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企业用人单位应按地税征缴人数到县社保中心足额投保。 五、按照《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工资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工资应按月支付,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 六、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5〕59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绍政发〔2006〕8号)文件精神,从2005年12月1日起,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5.20元。请各用人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落实专职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附:劳动合同样张 柯岩街道办事处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