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土资〔2008〕10号 签发人: 阮 胜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要求审议绍兴县征收集体土地暂行办法(送审稿)的请 示
绍兴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出了《绍兴县征收集体土地暂行办法(送审稿)》,现报请县政府审议。
特此请示。
附件:绍兴县征收集体土地暂行办法(送审稿)及其情况说明。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联系人:胡 江 联系电话:84126681)
主题词:土地 征收 政策 请示
拟稿:胡江 校对:楼胤
绍兴县征收集体土地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草案)》(2007年12月12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适用于本办法。办法中所称的集体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未利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第三条 征收土地应当遵循“珍惜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的基本原则,合理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所需用地。征收土地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及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进行,实行补偿制度。
第四条 土地征收工作实行分工合作制。县国土资源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土地的审查报批、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事务性、技术性土地征收工作,由县统一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统征办)承担。
县发改、经贸、建设、农业、水利、林业、民政、劳动保障、财政、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根据县统征办制订的征地计划,从国家建设需要的大局出发,依法负责地做好本辖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村(居)和农民应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已被依法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
第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一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征地安置补偿,应当有效保障不降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程序
(一)受理。县统征办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县投资服务办公室等分批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文件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附红线图),受理征地任务。
(二)通知。县统征办受理征地任务后,再根据被征集体土地的管辖范围,分别将征地任务书下达到相关镇(街道)、开发区,再由镇(街道)、开发区牵头,组建征地工作班子,启动征地工作;并将拟征集体土地的范围、面积、用途及时间要求等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征集体土地所在的村(居)。
(三)开会。被征土地所在的村(居)接到征地听证告知书后,应及时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是否要求组织听证及同意政府征收本村(居)集体土地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同时通知被征土地承包(租)人,停止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调查。村(居)民代表会通过后,由镇(街)国土所(分局)组织用地单位及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对需征集体土地进行权属确定、边界确认、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调查核实等。同时要仔细核实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基本情况,为日后办理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手续提供依据。
(五)签约。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由县统征办依法编制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初步确定青苗补偿、附着物补偿费用。再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达成一致意见后,依法签订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协议。
(六)支付。征收土地,征地单位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到位。具体按以下情形分别支付:
各镇(街)征收的土地, 征地补偿费均由镇(街)财政先行支付。
柯桥城区储备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由县统征办直接支付。
柯桥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及“两湖开发办”管辖范围内的各类征收土地补偿费分别各自先行支付。
第八条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类别及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按不同地类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政府出资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村级留用地货币化安置的资金。具体补偿类别及支付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偿费
全县征收集体土地,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偿费实行“区片综合价”制度。征地区片综合价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内,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在此基础上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组成。全县划分为六个区片,今后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予以调整,征收耕地(包括旱地)区片综合价标准如下:
第一区片每亩为4.3万元,包括柯桥、柯岩、湖塘及华舍4个街道;
第二区片每亩为3.9万元,包括齐贤、安昌、钱清、杨汛桥、夏履等5个镇及马鞍镇的原小马鞍片8个村;
第三区片每亩为3.7万元,包括福全、兰亭及漓渚3个镇;
第四区片每亩为3.6万元,包括平水、王坛、稽东及富盛4个镇;
第五区片每亩为3.3万元,包括陶堰、孙端2个镇;
第六区片每亩为3.0万元,包括马鞍镇的原新围、新二片18个村。
同一区片内,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按当地征收耕地补偿标准的70%补偿;征收未利用地,按当地征收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征收建设用地,参照当地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价的45%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价的55%计算。
(二)青苗补偿费
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1、粮食油料作物按每亩1000元补偿。
2、蔬菜地按每亩1500元补偿,蔬菜专业村的蔬菜和大棚蔬菜按实际进行补偿。
3、水产养殖补偿,特种水产按每亩3500元补偿,其它普通水产(含青、草、鲢、鳙、鲤、鲫、鳊鱼及河蚌迁移)按每亩2000元补偿,以上均包括附属设施的补偿费。
4、经济作物补偿
(1)茶园:一等地每亩4000元,二等地每亩3000元,三等地每亩2000元;
(2)桑园:每亩2500元;
(3)果园:成片投产的每亩6000-8000元,未投产的减半;零星的每棵100-200元;
(4)地面花草:草本每亩补偿2000-4000元;木本每亩补偿4000-8000元
5、竹、木补偿
(1)毛竹基地:每亩3000-5000元;
(2)雷竹基地:每亩3000-4000元;
(3)杂竹、小青竹:每亩1500元;
(4)树木:对于成片树木,胸径在
3厘米以下的按毛柴处理,每亩补偿1000-2000元;胸径在
3厘米以上的, 按每亩2000-3000元补偿。对于零星树木,胸径在3
-10厘米的每株50-100元;胸径为10
-20厘米的,每株100-200元;胸径在
20厘米以上的,每株300-400元。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
1、农田水利水电设施每亩补偿1000元,水泥渠道另加每米30元补偿。
2、经依法批准的临时建筑,根据结构的差异,每平方米补偿:钢混200元、砖混150元、砖木100元、简易棚60元。
3、室外水泥(石板)地面及水泥路面每平方米补偿30-40元。
4、围墙(砖、石)每平方米20-30元;围墙(泥)每平方米10-15元。
5、水(粪)池每平方米300元。
6、粪缸(迁移费)每只30-40元。
7、水井每口500元。
8、坟墓迁移费单穴1000元,双穴1800元。
9、块石基础(三皮以上):每米50元。
10、石砌河坎:每米128元。
11、农田机埠:固定机埠每个1800元,机房按每平方米240元计算。
牵涉到房屋拆迁的,按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以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确认价进行补偿。
凡收到征地通知后抢种的树木、花木、农作物或者抢建的临时设施;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以及不具有合法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建(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缴纳
征地单位应当为需安置的农业人口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每人18000元,并纳入征地成本、由县财政局统一收缴后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专户。
涉及村级留用地货币化安置资金按县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征地补偿费的支付与管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有关单位、镇(街)、村(居)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降低。各级各部门不得截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镇(街)范围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使用原则上应统一,具体由镇(街)根据各自实际确定。
征地补偿各项费用的具体支付与使用按如下方式执行:
1、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也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
2、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应分配给被征耕地的相关农户。对个别有特殊情况,可由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分配方案。
3、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给所有者或权利人。
4、土地补偿费可以财政托管、逐年支付。土地补偿费除缴纳由村(居)承担养老保险金后,剩余部分经提请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委托镇(街)财政专户存储,统一监管,专款专用,逐年统一支付。
5、政府出资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必须专款专用。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必须由县财政和社保部门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拨付,专款专用,并实行全程监管。
6、村级留用地货币化安置资金的使用。应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在此基础上,可作村(居)公益金处理,主要用于弱势群体救助、公益事业等支出,严禁私分和变相私分。
第十条、即征即保,即征即转。
土地被征收后,由被征地镇(街)、村(居),根据县府“三有一化”的有关政策,核准并提供被征地农民名单及16周岁以上养老保险名单,经县国土、农办、公安及劳保等部门审核后分别办理农转非及养老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组织交地。
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单位应如期交地,不得拖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无故拒交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主要责任人,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被征地村(居)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争议解决。被征地村(居)和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费标准和数额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及处理不影响征收方案的实施。争议处理的具体程序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以及从事统一征地的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的,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参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国有农用地的使用者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关集体土地征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008年2月19日
绍兴县征收集体土地暂行办法(送审稿)情况说明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2005年制订的征地补偿政策,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较好作用,但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为进一步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依法征地工作,调整现行征地补偿政策势在必行。为此,早在2007年5月,我局就组织人员专题研究,座谈调研,又及时召开镇(街)镇长(主任)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意见征求会,在征得方方面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几易其稿,形成新征地补偿政策(送审稿)。新政策对原政策的适用范围、征地程序、补偿费的支付与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理、交地规定、征地纪律等绝大多数内容继续保持不变,主要是对其核心部分,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进行了完善与调整。区片综合价的设定与实行,是新旧政策的最大区别。下面,主要对该部分内容进行汇报说明:
一、区片综合价的概念
征地区片综合价是指在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简单地说,征地区片综合价的实质就是征地综合补偿标准,主要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但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制订区片综合价的必要性
制订区片综合价,并以此作为新政策的核心,主要基于“四个需要”、着眼“四个有利”的综合考量。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一是有效贯彻上级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等文件精神的内在需要,二是更好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现实需要,三是依法合理完成征地任务的工作需要,四是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政治需要。同时,综合价的制订,一有利于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解决补偿标准偏低问题;二有利于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三有利于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实现补偿的公平性;四有利于防止征地补偿的随意性,规范征地行为。
三、制订区片综合价的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⑵《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⑶《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文件)。
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草案)》。
⑸《浙江省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意见》。
四、制订区片综合价的原则
⑴维护权益原则。有效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⑵同地同价原则。确保同一区片内不同宗地征地补偿标准相同,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异。
⑶协调平稳原则。征地区片价不得低于当地原征地补偿标准,并做到前后街接、各区域平衡。
⑷公开听证原则。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地区片价要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制订区片综合价的方法
这次区片综合价采用的测算方法是:年产值倍数法+区位条件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在区片价中的综合反映值。
1、确定年产值标准。原政策的年产值标准是2005年初制订的,分为1500元/亩和1600元/亩两个档次。我们在新政策作了相应调整,具体是根据2004、2005、2006年的当年农业产值情况,先计算出我县这三年平均年产值增长率为11.45%(详见附表一),再根据11.45%的年增长率,推算出新的年产值标准:
一档(包括钱清、柯桥、柯岩、华舍等4个镇<街>):1600×(1+11.45%×2)=1966元/亩。
二档(全县除一档外剩余的15个镇〈街〉):1500×(1+11.45%×2)=1844元/亩。
对照省里关于“各市、县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不得低于1800元/亩”的最新要求,新政策提出的2档年产值标准是符合上级规定的。
2、确定人均耕地面积。鉴于2003年以来我县征用土地数量的核减与被征地农民农转非是同步进行的、人均耕地数相对不变的特点,人均耕地数面积仍沿用2003年年末数据。
3、确定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倍数。原政策的每亩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为前三年平均产值的8倍,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规定为8-10倍。为便于比较与选择,我们分别用8、9、10三种倍数分别作了测算后(详见附表二),以维持8倍为宜。
每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鉴于我县已按6倍省定最高标准补助,故继续沿用、不作调整。
4、确定土地区位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在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反映值。经对比测算,建议按各镇(街)工业用地出让净收益的5%作为综合反映值纳入区片综合价的计算范围,19个镇(街)的取值区间为1117-8010元/亩,平均为3789元/亩(详见附表三)。如比率低于5%,导致除滨海外还有部分镇(街)征地补偿费少于省定最低标准3万元/亩;而如比率设置高于5%,区片综合价增幅偏大,导致征地成本增加。
5、确定镇(街)区片和区片综合价。根据地域相连(近)、经济发展状况类似、镇(街)的补偿均价相近等因素,归并镇(街)确定区片,同时考虑到马鞍镇滨海(原新围、新二)的18个村情况特殊,其人均耕地面积超过全县平均的2倍,故在方案中单划一片。因此全县共划为6个区片,具体方案如下:
|
区片号
|
包含的镇(街)
|
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
(万元/亩)
|
|
1
|
柯桥、柯岩、湖塘、华舍
|
4.3
|
|
2
|
齐贤、安昌、钱清、杨汛桥、夏履及马鞍镇的原小马鞍片8个村
|
3.9
|
|
3
|
福全、兰亭、漓渚
|
3.7
|
|
4
|
平水、王坛、稽东、富盛
|
3.6
|
|
5
|
陶堰、孙端
|
3.3
|
|
6
|
马鞍镇的原新围、新二片的18个村
|
3.0
|
该方案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原8倍不变,年产值累计提增22.9%,区域及经济发展状况按现行各镇(街)工业用地出让净收益的5%作为各自综合反映的值纳入区片综合价的计算范围。最大优点是增长率比较平稳,6个区片平均为3.6万/亩,比现行补偿标准平均增长了43.6%;且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倍数体现了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致性。更为重要的是,该方案最低一档的区片价符合《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草案)》(
2007年12月12日)规定的区片综合价每亩不得低于3万元的规定。
同时,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之第二十三条规定: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为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我们在同一区片内,建议在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时,按当地征收耕地补偿标准的70%补偿,即对照省定最高标准(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以更加利民。
六、新征地政策与原政策的区别
新政策与原政策相比,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测算方式不同。原政策是依据前三年年均产值法测算到村,只考虑到人均耕地及年产值两个因素;而新政策则是根据区片综合价进行测算,在原先基础上,增加了土地区位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价的45%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价的55%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归村(居)集体所有,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应分配给被征耕地的相关农户,考虑更为全面,比原先测算方法更为科学,更贴近实际。
2、补偿原则不同。2005年征地政策实行“同地不同价”原则,即不同镇(街)补偿价格不同,即使同一镇(街)内也因人均耕地数的不同导致每亩补偿标准也不尽相同。新政策则实行“同地同价”新的补偿原则,最大可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3、补偿价格提高。新政策在拟定征地区片综合价时,为应对经济发展所需,对补偿价格作了一定幅度提高,由原政策平均2.7万元/亩提高到3.6万元/亩;同时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也作了一定幅度的调高,其中多数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做到与县房屋拆迁补偿中涉及的相同项目保持一致,部分进行了适度调整。
2008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