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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抓好企业劳动用工的通知
各村(居)、企业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浙江省劳动合同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街道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制度,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新招员工自录用关系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县劳动局仲裁科办理劳动合同签证手续。 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都必须核查招用人员的身份证。严禁招用无身份证、冒用身份证和伪造身份证人员,仔细核实招用人员出生年月情况,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三、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确定劳动关系后,都必须依法给职工办理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等。 四、按照《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工资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工资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 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4]31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绍政发[2004]74号)文件精神,从2004年10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4.8元。 请各用人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落实专职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柯岩街道办事处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