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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坛镇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王坛镇人民政府财务管理制度》的
通 知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镇政府机关内部的财务行为,加强机关内部的财务管理,确保镇政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镇综合财政管理的要求,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王坛镇人民政府财务管理制度》,现公布实施。
附:《王坛镇人民政府财务管理制度》
王坛镇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王坛镇人民政府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政府机关内部的财务行为,加强机关内部的财务管理,确保政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镇综合财政管理的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镇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单位收支计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工作正常运行;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镇机关的收支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并对所属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预算计划管理
第六条 镇机关预算是根据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申拨关系,镇机关的经费向镇财政申拨。
第八条 镇机关预算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财务收支预算,报镇财政审核。经镇财政审核汇总后,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九条 镇机关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经费的,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经费追加手续。
三、收入管理
第十条 镇机关的收入是指财政拨款收入、利息收入、上级不通过镇财政核算的各项补助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使用镇机关收入票据为上级代订报刊杂志、各项代管资金,必须统一纳入镇政府本级财务核算,不能汇入或交入其它账户。
第十二条 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及时入账,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如实上报。
四、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是指镇机关为开展工作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分为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基建支出。
第十四条 镇机关的各项支出要按照规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重大支出项目,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发票报销:所报支的发票必须使用财税统一发票且各要素必须齐全(发生日期、付款单位、款项内容、收款单位印章、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基建工程款必须附工程进度单及有关合同。
2、暂领款:因组织培训、考察及其他工作需要领款的,应经镇长批准,才可暂领,无特殊情况回镇后一星期内结清。
3、交通费补贴:按月发放的,按县委办(04)69号文件规定发放办法、标准、范围发放,调整或新增交通补贴按规定程序报批。
省内(出县及绍兴市城区)出差,交通费补贴范围和标准按绍县财预(2004)64号文件规定办理,实行分档定额补助,具体标准如下(泛指一次出差的往返交通费补助):
(1)、上虞市、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萧山区为50元。
(2)、杭州地区(除萧山区外)为80元。
(3)、宁波、湖州、嘉兴、金华地区为100元。
(4)、衢州、舟山地区为140元。
(5)、丽水、台州地区为180元。
(6)、温州地区为250元。
4、通讯话费:个人住宅电话、通讯话费补贴按上级规定的标准、范围发放。
5、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和上交按上级规定办理。
6、招待费;来客及会议接待,上级及有关部门来客原则上在食堂就餐,由党政办负责安排,如确需到外就餐的,应征得镇主要领导同意。
7、基建工程;镇基建工程、大型维修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款支付按镇基建项目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8、设备购置:镇机关的大额办公室用品及固定资产配备,先由使用单位或办公室提出,由镇党政办统一汇总后,报经镇党委批准,才能添置。用于专控商品的支出,要按规定办理控购手续。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按《绍兴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绍县政办发[2004]20号)及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政府采购。
五、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是指镇机关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其他设备等。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的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1、镇政府机关内财产由各使用办公室负责管理;干部寝室内财产由使用人负责管理。
2、镇政府财产不得擅自出借、出租,对机关内办公室之间的财产调动,要征得党政办同意,并通知财务登记方可调动;对财产报废、要办妥手续上报上级审批后由镇党政办财务核销。
3、镇政府财产由镇党政办负责登记,一年核查一次。
六、票据使用及开户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上级关于票据管理的要求,加强和规范票据使用,镇机关统一使用财政监制的票据,不能以自购票据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各种收费票据向镇财政领取。
第十九条 镇政府下属的各职能部门未经镇政府批准不能擅自设立财务机构、开设银行账户。
七、现金管理
第二十条 坚持“钱账分管,互相牵制”的原则,镇机关实行账、钱分开管理,凡与现金有直接关联的账册,出纳员不得兼任。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使用现金,结算金额超过起点的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二条 各项现金收入要按照银行管理制度规定,收入的现金应及时解缴银行,不得坐支。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不得超过银行批准的核定标准,超过标准部份应时交存银行。
第二十三条 各项领款必须经领导批准后才能支付,不得私自出借公款。
第二十五条 发票报支时应审核原始发票的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经审核无误后才能付款。
第二十六条 现金收支应及时入账。每天业务终了,结出余额应同实际库存现金核对,做到账款相符,日清月结。
八、审批权限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经财务纪律,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八条 日常公用经费、人员经费、5万元以下的专项支出,由镇长审批。5万元以上专项经费支出及1万元以上单项公用经费支出,由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镇长负责审批。
九、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镇机关和所属单位要加强对各类资金的管理,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财务核算,对本单位的资金收取、使用、账户核算和管理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和分析,保证各项经费安全、规范和有效运转。
第三十条 镇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在业务上应当接受本级财政对经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指导,及时报告经费的运行情况,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定期编制各类财务报表,做好单位的年度预算、决算工作,努力保证镇政府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 镇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要求,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物价、监察、银行等部门的财务审计和检查。
十、附则
第三十二条 以上制度从2005年11月21日起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