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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
政 策 意 见
根据县委办〔2006〕108号《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快街道的新农村建设步伐,经研究,特制订以下政策意见: 一、扶持村级经济发展 1、拓展村级物业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村(居)建造物业用房。从今年起,凡上一年经常性收入10万元(含)以下的村(居)建造的经县有关部门规划合法批准、用地手续齐全、且容积率在0.8以上的物业用房,由街道补助每平方米30元[每村(居)限2500平方米以内]。 2、实行村级经济困难补助。为确保农村综合改革后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2006年至2008年,街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补助上一年经常性收入10万元(含)以下村(居),主要用于村(居)干部报酬、正常办公经费等开支。 二、加强村庄环境治理 3、扶持生活污水处理。对实施生活污水处理、集中收集达100户以上的村(居),所建的生活污水池每立方米补助200元。 4、鼓励推广农民公寓。对县城规划区外规划建造农民多层公寓,在拆除原有农户全部住房或依法转让的基础上,按每户1000元奖励给村(居)。鼓励有条件的村(居)依法建造外来务工人员集体公寓,街道按每平方米30元补助到村(居)。 三、推进村(居)文化建设 5、实行文化建设补助。凡建成县报村的村(居),街道给予适当补助;村(居)新建阅报栏且经验收合格的,街道给予每只阅报栏2000元补助。 6、实行各类创建补助。凡成功创建市级文明村、市级卫生村、县一级文化村的村(居),街道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补助;凡成功创建省级及以上文明村、卫生村的村(居),街道一次性给予8000元的补助(从高确定,不重复计发)。 四、实行新农村建设奖励 7、鼓励创建省、市级示范村。对通过市级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创建验收的,按大村(户籍2500人以上)3万元、中村(户籍1500-2500人)2万元、小村(户籍1500人以下)1万元奖励到村(居);对通过省级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创建验收的,按大村5万元、中村3万元、小村2万元奖励到村(居);年村级经常性收入在10万元(含)以下的村(居)加倍奖励(从高确定,不重复计发)。 五、其他事项 8、本考核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9、本考核意见由街道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柯岩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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