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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城镇居民发放生活补助费的
实 施 意 见
各村(居)、街管企业: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抓统筹、促跨越”的战略要求,加快完善社会大保障体系,切实关心部分城镇居民生活的实际问题,结合本街道实际,经街道党委、办事处研究,决定对部分城镇居民发放生活补助费,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对象及条件 1、原柯桥镇属企业改制时在编在册的原柯桥城镇居民(非农)。 2、自2004年1月1日起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本人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 3、现户口在柯岩街道。 申请补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能享受。 已享受其它政府生活保障政策(待遇)的只能高靠一头,如户口迁出柯岩街道的则停止享受生活补助政策。 二、补助标准:从2004年1月起每人每月享受生活补助120元。 三、办理程序: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原工作单位核实,户口所在村(居)调查审核,送街道经发办(劳动保障所)确认,并在户口所在村(居)进行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报街道办事处批准,由街道劳动保障所登记、造册,街道财政办发放。 四、其它事项:2003年12月31日止,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职工必须参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今后凡应保未保的不属补助对象。 本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柯岩街道办事处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