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语音引擎就绪
进度:
0/0 (0%)
关于要求变更土地用地性质和核发土地分户权证并
减免相关费用的请示
绍兴县人民政府: 我街道辖区内企业浙江新风热电有限公司为县“五十”强企业,根据县府[1999]64号《绍兴县盘活存量资产的若干政策意见》文件精神,于一九九九年六月经原柯桥镇人民政府协调,兼并了原柯桥开发委下属亏损企业――绍兴越华开发经营公司。 一九九四年绍兴越华开发经营公司受让国有土地3151平方米,该地块位于金柯桥大道以东、港越路以北,用途为商品房住宅。同年八月十日经绍兴县城乡建设局浙规证(94)0620024号批准,改变用途为住商楼用地,建成越华商住楼一幢,总面积为12419.5平方米。其中一、二层为仓库和营业房,建筑面积为5064.8平方米;三层至七层为办公楼及住宅,面积为7354.7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4366.4平方米)。越华商住楼于一九九四年开始销售,至一九九六年底前除办公楼外已基本销售完毕。后经绍兴县建设局审核,符合原规划条件,同意核发房产权证。住宅建筑面积4366.4平方米,仓库、办公楼、营业用房建筑面积的8053.1平方米均领到了房产权证,但由于改变了土地的用途性质,所有购房户至今未领到土地证。 多年来,该公司不断接到业主的投诉,要求发给他们土地证,为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特向县人民政府请示: 1、将原商品房住宅用地变更为住商用地,并核发土地分户证。 2、在变更用地性质时减免相关费用。 以上请示妥否,望批复为盼。 柯岩街道办事处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