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收缴2004年度农业灌溉、水产养殖水费和
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通知
各村(居)、阮社渔场、绍兴县兆山水泥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绍县政办发[2004]66号《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4年度农业灌溉、水产养殖水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村(居)、渔场的农业灌溉、水产养殖水费按亩征收,以2003年底年报面积的基数为依据。 二、水泥砖瓦等生产企业按企业生产量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三、征收标准:按往年的标准执行,即农业灌溉水费3元/亩·年,水产养殖水费5元/亩·年,水泥企业水土流失防治费0.15元/吨。 三、时间要求:各村(居)、渔场、企业必须在10月30日前将款项汇缴给绍兴县柯桥水利管理服务中心站,开户行:建行县支行营业部,帐号:330657235012216000000060,以便及时将款项汇给县河湖管理所。柯桥水利中心站联系电话:4125006、4118850。 附:各村(居)、渔场、企业交费明细表 绍县政发[2004]66号文件
柯岩街道办事处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