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语音引擎就绪
进度:
0/0 (0%)
关于深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村: 为深化弱势群体救助,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绍兴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本街道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人均年收入在1680元以下的农村家庭。 家庭收入包括:(1)工薪收入、劳动力临时性收入;(2)经营性收入;(3)转移性收入;(4)财产性收入;(5)非生产性设施、物品或闲置的生产性设施变现后收入;(6)农民收入,即农作物粮食类、经济作物类、蔬菜类、林果类、禽畜饲养类收入。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批准范围:(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2)家庭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或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外的非生产性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上的;(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五保老人原则上进敬老院。 二、救助金额 救助对象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按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我街道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年人均1680元)。 由于种种原因未进敬老院而享受低保的五保老人仍按原政策执行,由所在村支付相应费用(口粮、柴草等)每月40元。 三、办理程序 1、凡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由户主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由本人上报村委会,村委会对其家庭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后,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申请人名单、家庭人口、家庭总收入等,征求群众意见,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 2、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村委会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上报管理区。各管理区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对核查无误的,签署意见并发给《绍兴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一式三份)交申请人填写。 3、街道社会事业办一年两次集体讨论列入“低保”人员。各管理区在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将书面申请、核查意见、证明材料、《“低保”审批表》(一式三份)、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照三张等上报社会事业办。社会事业办集体讨论后将全部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4、县民政局审批同意后,由村委会再次张榜公布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总收入、保障金额等,公示时间也不少于7天。 四、工作要求 1、各村应充分认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学习《绍兴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和《办理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并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监督机制。 2、各村应成立“低保”信息申报和监督小组,由村委主任任组长,村文书为信息申报员,并聘请若干老党员或老干部为义务监督员,负责本村的“低保”工作。 3、各村应向“低保”对象宣传解释有关政策和工作情况,使“低保”对象差额救助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合理,切实解决百姓疾苦,密切党群关系,促进社会稳定。
柯岩街道办事处
二00三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