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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县司[2003]16号
关于要求各律师事务所
建立律师诚信记录档案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为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加快诚信制度建设,完善诚信监督机制,树立执业律师良好的诚信形象,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法律服务业诚信建设的意见》的精神,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对其所属的执业律师建立律师诚信记录档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诚信档案记录内容包括:奖励记录、投诉记录、违反执业道德、执业纪律记录。 二、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诚信记录档案应由专人负责,如实客观记载。 三、律师诚信记录档案,将作为律师年检注册前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各律师事务所的诚信记录档案由绍兴县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建立。 附件:律师诚信记录
绍 兴 县 司 法 局 二00三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律师 诚信档案 通知 报:绍兴市司法局、绍兴市律师协会、绍兴市司法局律管处 发:本局各科室 绍兴县司法局 2003年4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