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街道)、开发区,县有关部门,各纳管企业: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浙江省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要求将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落实到企业和项目的紧急通知》(浙环治办函〔2007〕2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县纳管企业污水减排工作,结合《绍兴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肃执行<绍兴市环境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控制污水水量的函>的通知》(绍县环治办[2007]1号)和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现就严格依法排污、严禁超容量排放污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原核定指标排放。所有纳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原核定指标排放,确保全县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绍兴市环境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控制污水水量的函》(绍市环治办[2007]1号)要求范围之内。特殊情况下,必须严格按县环保局、镇(街道)、开发区核定的临时指标排放。
二、严禁企业超容量排放污水。对照企业当周可排污水总量,对一周内污水超量排放的企业,给予书面警告,并在下周污水排放总量中扣除超排水量;对当月第二周继续超量排放的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并在下周可排水量中加倍扣除超排水量;若当月第三周继续超量排放的,关闭该企业污水进管阀门,停排污水一周。
三、严禁企业以各种形式违法排污。各纳管企业在控制进管水量的同时,严禁企业以各种形式违法排污。对埋设暗管或人为造成流量计停电、故障等偷排污水进网的,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罚,并追缴超标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同时视情节轻重,停排污水15天以上;对向河道、农田、雨水管网以及企业周边等偷排、漏排工业污水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改,造成污染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密监管企业污水排放。各镇(街道)、开发区、县有关部门必须严把企业污水排放监督管理关口。全县纳管企业污水进管水量减排工作,由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镇(街道)、开发区必须落实相应的减排工作机构,县有关部门必须落实相应的减排监管机构密切配合,具体分工如下:
1、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周对各镇(街道)、开发区执行限排情况进行通报,对严重违反本通知精神的企业及处罚结果进行公开曝光。
2、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的纳管企业的污水减排工作,将减排任务落实到各企业,并对辖区内减排工作不力企业的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内河水质日常管理,防止内河水质污染,对发现的水质污染情况及时通报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辖区环境信访投诉,维护社会稳定。因违反本办法被扣减的可排污水量由镇(街道)、开发区内实施统一调配。
3、县环保局负责核定各镇(街道)、开发区的排放总量和减排指标,并负责对减排实施不力的企业进行处罚,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镇(街道)、开发区进行通报。
4、县水务集团负责对进管水量的监控和所有纳管企业每周污水排放情况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并于次周一报绍兴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肃认真执行绍兴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限排决定。
5、县经贸局、水电局、工商局等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实施的停产、关停等处罚,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6、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力度,营造工作氛围,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五、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监督作用。鼓励全社会广大群众对企业超容量排放和偷排、漏排行为进行举报,对环境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
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575—84126287;接受举报地址:柯桥鉴湖路建设银行大楼县环保局内;邮政编码:312030。
绍兴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绍兴县环境保护局
主题词:环保 控污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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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县委办、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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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校对:沈益民 |
(共印3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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