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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交通局关于实行交通轻微违法行为告诫制度的通知
直属各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系统行风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创新交通执法方式,促进“和谐交通”、“平安交通”建设,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按照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第一次查获的以下20项交通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当场改正的或书面承诺改正的,实施告诫后,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一、运管稽征 (一)按规定取得的养路费收讫、免缴标志未随车携带,事后能提供的。 (二)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事后能提供的。 (三)客运站不公布有效班次时刻表的。 (四)对于驾驶员新领服务资格证一个月内,由于对路况不熟而引起的绕道,能主动退还多收费用的。 (五)道路运输证年审超出规定时限不足十天的。 (六)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检验档案。 (七)货运经营者未按期维护和检测车辆,超期未满7日的。 (八)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 二、公路路政 (一)超限运输车辆有下列行为的,当事人主动卸载超限货物的。 1.两轴车超限少于1吨; 2.三轴车超限少于1.5吨; 3.四轴车超限少于2吨; 4.五轴车超限少于2.5吨; 5.六轴车超限少于3吨; 6.总长小于
(三)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存在抛撒、滴漏现象,但撒落物少于5平方,且对公路没有造成损害的。 (四)已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但超限运输通行证未随车携带的。
三、港航海事 (一)未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或未按规定交验运输单证,事后能及时提供的。 (二)未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处理意见要求纠正缺陷,并未发生严重后果,经教育后能立即纠正的。 (三)船舶超载,船长大于
二○○七年七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