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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王国成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的决定
王国成,男,1960年11月出生,汉族,绍兴县柯岩街道人,高中文化,1990年7月入党,1990年4月至案发任柯岩街道永进村会计、村委委员、支部委员。 经查实,王国成在任永进村会计、村委委员、支部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1997年违规在村集体报销个人的一辆豪爵摩托车,金额为20370元;在98年手机折价后,又于2002年违规用集体资金配备了一只新手机,金额为2500元。案发后,经组织的帮助教育,王国成对自己所犯错误有较好的认识,能主动说清自己的违纪事实,如数清退违纪款。 王国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侵占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8条第一项之规定,经街道党委讨论,决定给予王国成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本决定自2003年8月31日起生效。
中共柯岩街道委员会
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