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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王百寿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王百寿,男,1951年11月出生,汉族,绍兴县柯岩街道人,小学文化,1984年3月入党,1989年5月至案发任柯岩街道永进村村委委员、支部委员、副书记、村委主任。 经查实,王百寿在任永进村村委主任、村支部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98年手机折价后,先后违规在集体报销2部手机,金额合计为5850元。案发后,经组织的帮助教育,王百寿对自己所犯错误有较好的认识,能主动说清自己的违纪事实,如数清退违纪款。 王百寿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侵占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8条第一项之规定,经街道党委讨论,决定给予王百寿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03年8月31日起生效。 中共柯岩街道委员会 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