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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绍兴越剑机械工程技术开发中心等10家
单位为绍兴县重点研发中心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2004年度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县委[2004]17号)和绍县科[2004]47号《关于印发2004年度绍兴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实施办法》的精神,2004年在全县开展重点研发中心培育创建工作。根据企业申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全县28家单位列入创建计划。按照绍兴县重点研发中心考核认定办法,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我们对创建单位进行了综合考评,择优认定绍兴越剑机械工程技术开发中心等10家单位为绍兴县重点研发中心,现予以公布(名单附后)。 根据《绍兴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实施办法》,对每家重点研发中心给予科技资金奖励扶持,该奖励资金共50万元,通过县科技局下拨,请镇(街道)财政(务)在“暂存款”科目核算。 希望重点研发中心以此为起点,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不断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在技术开发、技术创新上为我县广大企业作出表率。 附件:绍兴县重点研发中心名单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