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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生态办《2007年度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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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县生态办〔2007〕2号


 

关于转发市生态办《2007年度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书》的通知

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

现将绍兴市生态办制定的《2007年度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书》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县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生态市 年度  任务书 通知

绍兴县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校对:葛敏敏    2007年7月3日印发

  (共印90份)

2007年度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书

绍 兴 县

一、一类目标

(一)否决指标

1、不发生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不发生因环境污染引起的重大群体性或群访事件;

2、做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分解落实工作,确保完成污染物年度削减任务。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2006年下降3.5%,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6年下降3.6%;定期上报减排量和详细清单,按照要求建立“三量”台帐。

3、按计划完成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年度任务,县级环境监控中心基本建成。

(二)否良指标

4、建成选址于绍兴县滨海工业区绍兴市医疗和工业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并投入试运行。

5、市界出界断面水质达标率不得比2006年下降10%及以上;

6、完成存栏猪500头(牛5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任务;全面完成禁养区禁养。

(三)否优指标

7、《浙江省水功能、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明确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中,90%水源地完成合格、规范饮用水源创建。

8、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率不低于60%。

二、二类目标(500分)

(一)共性排序考核指标

1、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2、万元GDP的COD排放强度(公斤/万元);

3、万元GDP二氧化硫的排放强度(公斤/万元);

4、当年创建市级以上生态乡镇累计数和2006年比较的变化率(1个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可折算4个市级生态乡镇,1个省级生态乡镇可折算2个市级生态乡镇;累计数达到70%以上的可得满分);

5、“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建设质量;

6、当年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累计治理率和2006年比较的变化率;

7、市级飞行监测达标率(含省级)。

(二)个性任务考核指标

1、相关规划和能力建设等基础性工作

(1)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

(2)制定曹娥江、鉴湖水系流域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完成2007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任务;

(4)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和监控中心的运行与管理,确保重点污染源(含国控、省控、市控、县市控)在线监控系统与市环保局稳定联网。

2、区域环境质量

(1)地表水出界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45% ;

(2)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

(3)城镇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达到85% ;

3、“811”环境污染整治

(1)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工作。

①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的污染治理,巩固印染等行业污染整治成果,完成省、市级挂牌督办企业的污染治理;

②市级飞行监测达标率(含省级)不低于60%;

③完成现有的10吨以上燃煤锅炉脱硫工程,脱硫率达到50%以上;

④完成2006年以前(包括2006年)设立的市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的污染整治工作;

⑤公布2007年度市级限期治理(或整治)企业名单,并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⑥规范工业企业排污口和清下水系统排放口设置,完善清污分流,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和等比例采样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⑦取缔“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关闭、取缔列入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年版)要求淘汰的项目。

(2)加强流域污染防治工作

①加强流域的氨氮和磷排放企业的污染整治和监督管理。

②根据《绍兴市汤浦水库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2005-2015)》,编制和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年度计划;拆除所有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

(3)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按计划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50%以上的省级环境管理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4)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

①提高污水处理厂处理率,达到65%;

②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开工建设;

③氮、磷超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2007年底前须建成脱氮除磷设施。

④污水处理厂总排放口按要求建设与省级联网的在线监测装置,并安装等比例采样器。

(5)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严把行政许可关,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达到100%,“三同时”执行率达到90%以上,完成柯桥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任务;大力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和改造进度,完成1个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任务。

(6)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无害化集中处置率达到92%以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90%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不低于80%。

4、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

(1)需治理的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累计治理率达60%;

(2)年内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1.2平方公里;

(3)年内完成“百村示范、千村整治”数68个,其中全面小康村8个,环境整治村60个;

(4)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2007年全市新农村建设工作要点》和《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20%以上的行政村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5)实施“千里清水河道工程”,年内河道整治60公里

(6)生态公益林累计建设面积29万亩,累计建成面积25万亩;

(7)“青山白化”治理率达90%;

(8)生态墓葬覆盖85%的行政村;

(9)旅游区环境达标率90%;

(10)年内通过绿色食品4个,无公害农产品12个,建设无公害农产品基地4万亩。

(11)大力发展沼气、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农村清洁能源利用率达到60%;

(12)加快建设城乡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设施建设,县及中心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8%以上,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达到60%以上。

(13)“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实施范围覆盖20%以上的行政村。

5、创建和试点工作

(1)生态县建设基本达标;

(2)实施生态乡镇建设计划,整体有序推进生态乡镇建设工作,创建省级以上生态乡镇3个;

(3)开展绿色系列创建活动,年内创建省级绿色饭店1家、绿色家庭4户、绿色社区2个,市级环境友好企业4家;

(4)累计建成“保护母亲河”生态监护站1个,累计创建“保护母亲河号”2个;

(5)省级以上可持续发展示范区1个。

6、宣传教育

(1)组织开展生态省建设宣传主题活动1次以上;

(2)在县级以上主要媒体开辟生态宣传专栏1个以上;

(3)在党校等干部培训基地开设生态课或生态讲座;

(4)中小学环保宣传教育普及率达95%以上;

三、附加考核

1、2007年获得国家级生态县(市、区)或通过省级预验收的予以酌情加分。

2、2007年获得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含中华环保奖)、国家卫生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含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以及辖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和省级绿色企业称号的予以酌情加分。

3、增设专门的具有监督管理类性质、所需经费纳入财政的固体废物监督管理机构和编制;进一步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建设,大力推进环保部门在重点乡镇设立环保派出机构工作;加强生态和环保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包括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创建数、辐射环境管理机构与人员等)酌情加分。

4、在上述考核内容范围内,得到省委、省政府及以上领导书面表扬的予以酌情加分。

5、在市生态办或市整治办组织的检查和暗访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予以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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