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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金管理的意见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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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政〔2005〕8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金管理的意见

各行政村:

为切实解决村级集体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推进集体资金的规范化管理,确保集体资金安全、完整,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绍兴县委办[2005]1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金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镇村级集体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规范银行存款账户管理

㈠开展银行存款账户清理。要按照“每个村原则上只能开一个银行户头”和“银行存款必须实行支票户管理”的要求,对村银行开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㈡规范设立银行存款账户。为便于统一管理,每个村原则上应按照“就近、便利”的要求,在当地县农村合作银行的营业网点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多余账户经核实后要做好撤销归并工作,将所有集体资金全额存入基本存款账户,严格实行一个账户进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开立一个以上账户的,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同意,报镇审核批准,并报县农办备案。对尚在使用存折户管理的,必须撤销存折户并改为支票户管理。

㈢严格执行存款管理规定。村除了按限额规定留存一定的库存现金,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不准坐支现金;除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的部分以外,各项经济往来收付款项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禁设账外账、搞小金库和多头存款。严禁将集体开立的银行账户出借、出租,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更不得利用集体的银行账户搞违纪违法活动。对现仍以个人名义储存的所有村级集体资金,其本金及其所滋生的利息必须限期缴存至基本存款账户。今后村级集体资金必须以集体的名义进行储存保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个人名义进行储存。

二、健全落实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㈠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村主要干部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村财会人员。一切现金收付应由出纳员负责经办,非出纳员不得保管和经手现金。严格坚持帐、款及支票、印鉴分别保管原则。村银行存款印签实行分开保管制度,其中,村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代理站保管(原未使用财务专用章的应及时启用财务专用章),以加强会计代理站对货币资金支取的事前监督。村在支取银行存款前,要填写银行存款支取审批单,由代理会计对审批手续的完备性、审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代理会计加盖财务专用章。

㈡健全收支预决算制度。村应在代理会计的参与下,年初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认真编制好财务收支预算方案,送镇农经部门审核后,提交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年终应根据本年实际收支情况,详细编制财务收支决算,对超出预算的收支附情况说明。预决算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㈢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村所有收入款项,必须按规定开具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等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并及时缴款入账。统一收据实行限量领购制度,村除特殊情况外每次只能领购一本,用完后到镇会计代理站办理统一收据的核销入账手续后方可领购新的统一收据。

㈣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村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拍卖、转让必须在代理会计的参与下签订规范有效的书面合同(协议),并严格按合同(协议)规定及时收缴兑现款项。村兴办集体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县委办〔2005〕72号和镇党委〔2005〕48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村的各类合同(协议)必须报镇农经部门一份,并抄送会计代理站一份。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和集体资产的发包都必须使用正规发票,严禁白条入账。合同(协议)资料由镇、村分别存档,两级管理。

三、进一步加大对集体资金的监管力度

㈠加强会计事前监督。镇会计代理站代理会计一方面要加强对银行存款提取、使用的事前审查监督,切实把好银行存款支取审批单内容的审查关,对审批手续不齐全的,应退回补办完善后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制度规定的,不得予以盖章,并应及时向镇农经部门和分管领导汇报。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原始凭证入账之前的审查,严禁不合法凭证入账,并督促所代理村按照规定审批的用途使用集体资金。要坚持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每月对代理村出纳所保管的货币资金进行抽查盘点,作好记录。

㈡加强专项检查。镇农经部门必须每季对村集体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突击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县农经部门将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村集体资金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同时,要充分利用村级财务计算机监管网络,加强对村集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动态监管。对典型案例及时予以查处,并进行通报。

㈢加强审计监督。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在实施村级财务收支年度审计和村主要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将集体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作为审计的一个重点,进行专项反映。同时要加强对集体资金多、群众反映大的重点村开展专项审计。

四、严格查处违反集体资金管理的行为

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通报批评等处理:

㈠未按规定及时撤销归并银行结算账户的;

㈡未按规定及时撤销存折户的;

㈢违反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的;

㈣在本镇管辖范围外的银行开立账户的;

㈤集体资金及其利息等收入不存入规定账户的;

㈥违反规定出借集体资金的;

㈦违反收支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

㈧违反规定超限额保管库存现金的;

㈨其他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行为。

上述行为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镇农经部门、会计代理站未按规定履行对村集体资金的监管职责,未及时向镇纪委书面报告集体资金运作中发现的问题或其他异常情况,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切实加强对集体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

加强村集体资金管理,是确保村正常运转、促进干部廉洁自律、密切干群关系的重要措施,关系广大村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关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为加强对村级集体资金的管理,镇成立领导小组,组长:吴国建,副组长:余阳军,成员:袁绍兴、许伟江、俞文潮、董懿。全镇建立11个指导组,由联系领导和驻村指导员组成,负责做好所联村的规范集体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驻村指导员要积极参与,切实负责,定期汇报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村必须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贯彻和落实。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工作班子可由村两委会成员、财监小组成员组成,人数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要切实加强对村主要干部、村出纳员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的培训,保持村出纳人员的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或因年龄偏大、文化水平较低难以胜任需要调换出纳人员的,必须经镇农经部门核准,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县经管总站备案。镇纪委和镇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集体资金监管的组织领导,各司其职、紧密协作,并开展经常性的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切实规范我镇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努力推进我镇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上新台阶。

附件:村级集体资金规范管理的实施方案

福全镇人民政府   

2005年11月25日   

主题词:村级集体资金管理 意见                              福全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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