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福政〔2005〕62号
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困难户建房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切实解决农村住房困难户的建房问题,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和社会稳定,根据县人民政府绍县政发(2005)5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就解决当前农村住房困难户建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住房困难户指农村居民人均宅基占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住房困难户。
二、农村住房困难户建房应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三、安排住房困难户建房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各村委会安排的住房困难户建房对象,应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及时在村委会村务公开栏上公布住房困难户建房名单,五天内村民无异议的,报镇审核。使用耕地的,必须经镇政府专题会议集体审核决定,并在镇媒体上公示无异议,方可审批。
四、政府鼓励住房困难户解决住房困难,帮助贫困残疾人家庭改造和修缮危房,镇和各有关部门都要优化服务,简化手续,共同推进该项工作的开展。
㈠鼓励旧屋拼、翻建。现居住一间房屋的住房困难户,可以拼建或翻建的,优先审批。
㈡支持邻户调剂。对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应拆屋心屋、串架屋,可适当折价给住房困难户,再办用地手续。如属保留的旧屋,鼓励相互调剂,然后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㈢支持旧屋调拆。对符合房屋转换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特别是经济、住房双困户,可以从实际出发,把应拆的但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较好房屋与困难户的旧房转换,办理交换手续后,拆除破旧房屋。
㈣加大土地置换力度。宅基地整理获得的折抵指标,允许优先用于本村住房困难户建房。农村村民居住点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的,可与村庄规划范围内待置换用地置换,用于优先解决住房困难户建房。
五、统筹安排用地指标。县政府从今年起,每年切出一部分用地指标,用于住房困难户建房,计划通过三年的努力,全面解决现在符合建房条件、确需建房、有能力建房的农村住房困难户,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房用地审批。各村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下达指标必须专项用于解决住房困难户建房,不得暗箱操作,不得移作他用,不得突破。在利用好占用耕地指标解决住房困难户的同时,要充分利用非耕地解困。要注重对解决往年遗留问题与解决当前最迫切建房的住房困难户间的综合考虑,妥然落实耕地指标。有违章建筑的住房困难户在申请建房指标时,应首先自觉予以纠正。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福全镇人民政府
2005年8月22日
主题词:农村 住房 意见
福全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2005年8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