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华委[2005]51号
关于实行村(居)级招待费、交通费改革的实施意见
(试行)
各行政村(居):
为加强村(居)级财务管理和制度建设,强化我街道农村(居)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经党委、办事处研究决定在全街道实行村(居)级招待费、交通费改革,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实施对象
本街道各行政村(居)在编干部。
二、实施原则
1、改变招待费用按限额结算报销,交通费用按实报销办法,采取按职确定总额、包干使用;同时村(居)级实行“零”招待费、“零”交通费。
2、招待费用、交通费用补贴计算标准按上年各村(居)级集体经营性收入可使用职务消费总额测定。
3、招待费补贴使用范围是指村(居)组织与其它经济单位和行政事业性的服务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交往中的所需要的支出。交通费补贴使用范围是指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的差旅费用。出省交通费仍按实报销,但报销发票必须是所到目的地往返的正式交通费凭证,不得使用无据支出单,并注明出差事宜,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对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妇女孕检、结扎、流产等方面支出的差旅费,必须由当事人签字按实报销。列入计生费用科目。
三、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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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招待费月补贴计算标准 |
交通费月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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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
80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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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
600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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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书记、付主任 |
3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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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干部 |
200 |
80 |
招待费、交通费实行编内人员按职核定可使用额,并按月或按季领取。由村(居)两委会统筹使用并另行记录。不列入干部报酬总额内。对村(居)书记兼主任的按1.5人计算。(具体各村(居)使用额度见附表)
四、有关规定
1、街道有关部门组织会议(活动)村(居)不承担伙食及相关费用。
2、机关干部下村(居)工作,原则回街道就餐,确因工作需要或路途较远,或突发性灾害也只能用工作餐。
3、如遇特殊情况,村级重大招商项目、开发项目和城中村拆迁等必须支付的招待费,应事先由村(居)两委会决定额度,报街道党委办事处批准后另项列支。(细则另订)
4、各村(居)严禁私设“小金库”列支招待费、交通费;严禁向村(居)所属企业单位列支费用;严禁向承包、租赁、入股企业、单位列支招待费用和交通费,以抵扣应上交的款项。
5、对弄虚作假报销招待费、交通费一经查实除全部退还外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6、通讯费报销仍按党委(2003)74号文件执行。
7、本《实施意见》从
本《实施意见》在试行期内,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中共华舍街道委员会
华舍街道办事处
主题词:招待费 交通费 改革 意见
抄送:县纪委、街道纪委、联村领导、驻村指导员
华舍街道党政办公室 校对:赵清洁 2005年8月3日印发
(共印6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