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福政〔2006〕7号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人口计生工作依法行政,规范工作人员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过错人员的惩戒和教育,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内容
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实行责任追究:
1、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和程序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2、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受理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3、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管职责的;
4、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法定职责不作为的;
5、对群众举报的行政违法案件不及时查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不按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或出庭应诉的;
7、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七不准"规定的;
8、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原则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追究的原则;
2、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3、过错与责任承担相一致原则;
4、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责任追究的方法和程序
1、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裘江新、吴国建为组长,余阳军、王雅美为副组长,成员由方卫利、周维、谢关海、吴幼美、金定珍、赵美琴、金迪芳组成,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根据责任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过错性质、后果影响等,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2、责任追究的方法和程序
(1) 对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由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立案,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
(2)对发生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的调查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3)对确认为有过错的,由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审定,作出处理决定,在追究过错责任过程中,责任人有陈述、申辩、提出异议、申请回避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做出处理决定后五日内通知被追究人,被追究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四)责任追究的形式
1、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2、情节较重的,责令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或离岗培训;
3、情节较重的,责令辞职、降职和辞退;
4、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福全镇人民政府
200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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