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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住房困难户的若干政策意见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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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住房困难户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的管理,切实解决农村住房困难户的建房问题,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和社会稳定,根据绍县政发[2006]1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就解决当前我镇农村住房困难户建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困难户标准:

农村住房困难户是指农村人均宅基占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住房困难户。

二、宅基地安排原则:

宅基地安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执行“一户一处”不超户型的规定。

三、指标分配原则:

按照绍县政发[2006]13号文件精神,我镇共有住房困难户建房占用耕地指标6亩。按20061月各村上报住房困难户数据及2005年底各村总户数各占50%作为分配依据,分配到各村,由村落实到实际户和地块。

四、2006年度各村住房困难户建房占用耕地指标分解如下

朱家坞村   0.76          黄山畈村    0.5

棠 二 村   0.61                  0.43

九板桥村   0.39          棠 一 村    0.39

棠 棣 村   0.32          六 峰 村    0.31

大 步 村   0.63          漓 渚 村    1.1

洞 桥 村   0.35          中 义 村    0.21

五、地块落实程序及时间要求:

各村在200645日前落实具体住房困难户的建房安排并公示,报镇国土所及镇村建办审核,再进行全镇公示。各村安排的具体地块于2006415日前上报镇人民政府,逾期未落实好安排地块的,本村的建房困难户建房占用耕地的指标视作自动放弃,由镇人民政府收回建房指标,再作安排。

六、有关要求:

1、各村要提高认识,高度负责,切实抓好住房困难户的解困工作,把有限的用地指标用在最需要的户上。

2、要切实做好公开、公平工作。

3、各村要努力挖掘现有村庄内的老房、老区改造、整理工作,把解决住房困难户的思想转变过来,把村庄建设重在向外拓展,改变为注重内部改造、整合上。

七、具体有关事项由镇国土所及镇城建办负责解释。

 

      漓渚镇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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