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解决住房困难户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的管理,切实解决农村住房困难户的建房问题,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和社会稳定,根据绍县政发[2006]1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就解决当前我镇农村住房困难户建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困难户标准:
农村住房困难户是指农村人均宅基占地面积在
二、宅基地安排原则:
宅基地安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执行“一户一处”不超户型的规定。
三、指标分配原则:
按照绍县政发[2006]13号文件精神,我镇共有住房困难户建房占用耕地指标6亩。按2006年1月各村上报住房困难户数据及2005年底各村总户数各占50%作为分配依据,分配到各村,由村落实到实际户和地块。
四、2006年度各村住房困难户建房占用耕地指标分解如下:
朱家坞村 0.76亩 黄山畈村 0.5亩
棠 二 村 0.61亩 红 星 0.43亩
九板桥村 0.39亩 棠 一 村 0.39亩
棠 棣 村 0.32亩 六 峰 村 0.31亩
大 步 村 0.63亩 漓 渚 村 1.1亩
洞 桥 村 0.35亩 中 义 村 0.21亩
五、地块落实程序及时间要求:
各村在
六、有关要求:
1、各村要提高认识,高度负责,切实抓好住房困难户的解困工作,把有限的用地指标用在最需要的户上。
2、要切实做好公开、公平工作。
3、各村要努力挖掘现有村庄内的老房、老区改造、整理工作,把解决住房困难户的思想转变过来,把村庄建设重在向外拓展,改变为注重内部改造、整合上。
七、具体有关事项由镇国土所及镇城建办负责解释。
漓渚镇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