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福政〔2006〕46号
2006年度福全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各村(居):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我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全面实施农民健康工程,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2006年度绍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相关精神特制订以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2006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不低于90%(以户籍在本县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为基数)。各村(居)务必在6月27日前完成收费工作。
二、组织管理
㈠调整福全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组长:裘江新、吴国建;副组长:余阳军、丁国良、袁绍兴、张调芝;成员:裘剑平、许伟江、孟雁凤、王国昌、张东汉、王雅美、裘红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福全镇人民医院,张调芝兼办公室主任,方卫利、陶建中任办公室副主任。配备合作医疗专管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专管员报酬及办公、网络经费由镇财政负责解决。
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镇政府对村(居)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为:户籍在本镇的所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享有下列权利:享受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享有知情权、建议权、选择权、监督权和自愿参加等权利;享受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提供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健康体检等卫生服务。
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及时、足额缴纳统筹费用;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四、资金筹集与管理
㈠2006年按年人均83元的标准筹集,其中5元为大病医疗救助资金。
⒈个人出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户为单元按每人每年30元缴纳统筹资金。参加合作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和低保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镇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
⒉政府补助:县财政按本镇实际参加人数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助,其中5元用于大病医疗救助。镇财政按本镇实际参加人数给予每人每年20元补助。省财政按实际参加人数每人每年3元的补助资金全额用于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以户为单元参加,以村为单位筹集资金,2006年全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不低于90%。
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经费的收取,采取“一次交费,全年使用”的方法。结算年度为今年7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由镇负责收取农民个人缴纳的统筹费,并以镇为单位于今年7月5日前一次性上缴县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户。凡在征收入库截止日之前不缴纳合作医疗统筹费的,不得享受结算年度合作医疗费用的报销待遇;凡在征收入库日之后要求参加的,须从下一个结算年度开始才能享受相应待遇。
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结余”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采取县办县管的方式,单独建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县合作医疗办公室继续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用账户,并完善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县合作医疗办公室按月提出用款申请,由县财政审核后及时拨付。当年资金有结余时,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五、报销范围
㈠可报销的费用
⒈住院医疗费用。
⒉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恶性肿瘤门诊化(放)疗、规定项目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治疗、血友病门诊治疗。
⒊在本县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一般门诊医疗费用。
㈡不予报销的费用
⒈服务项目类
⑴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⑵出诊费、家庭病床、特别护理、特需医疗服务费(如:点名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检查治疗加急费等)。
⒉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⑴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兔唇、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⑵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⑶各种健康体检及康复性医疗。
⑷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
⑸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等)。
⒊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⑴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项目。
⑵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⑶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胶片、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
⑷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及丙类材料费。
⑸1万元以上的符合报销范围的材料费自负40%后再按比例报销。
⒋治疗项目类
⑴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⑵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⑶近视眼矫形术。
⑷气功、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心理治疗、暗示治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⒌其他
⑴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性病检查治疗)。
⑵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⑶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⑷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的医疗费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及因第三者造成的医疗费用。
⑸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及采取其它计划生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⑹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商业保险费及各种杂费。
⑺挂名住院或冒名住院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⑻绍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外的其它费用。
因重大传染病流行等突发事件所需的防治经费,原则上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列支。
六、报销标准
㈠在本县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诊治,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报销,起付标准500元(本县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消起付线)。个人全年多次住院的,分次报销,累计计算(同一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⒈500元及以下不予报销,也不予累计。
⒉501元至5000元部分报销20%,在本县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000元内报销30%。
⒊5001元至15000元部分报销30%。
⒋15001元至25000元部分报销40%。
⒌25001元以上部分报销50%。
⒍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报销封顶为20000元。
特殊病种在享受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同时,也可享受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在定点和特约医院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可以全年累计按一次住院医疗费用的比例报销,但两者相加封顶仍为20000元。具体办法另订。
㈡在绍兴县以外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越城区、绍兴市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所属镇街卫生院住院诊治,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在县内医疗机构报销标准的以下比例给予报销:
⒈市级特约医疗机构按90%给予报销。
⒉越城区、绍兴市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所属镇街卫生院、市内其他医院和萧山区人民医院、萧山区中医院、萧山区妇保院按80%给予报销。
⒊省级特约医疗机构按70%给予报销。
⒋省内其它市和省级非特约医疗机构按50%给予报销(外出务工人员到省内其它市和省级非特约医疗机构住院凭村委证明、急诊证明和当地暂住证按70%给予报销)。
⒌省外医疗机构按40%给予报销(外出务工人员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凭村委证明、急诊证明和当地暂住证按70%给予报销)。
年度累计最高报销封顶不变。
㈢在本县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的一般门诊医疗费用可报销15%。
㈣为帮助农民提高抵御重大疾病的风险,有效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建立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配套的大病救助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⒈救助对象及资金筹集
救助对象根据《绍兴县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绍县政办发〔2005〕92号)规定的四类对象,由民政局确认。资金按全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以每人每年5元筹集。
⒉救助标准
根据“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救助对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正常报销的基础上,根据《绍兴县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绍县政办发〔2005〕92号)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执行,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30000元。
⒊救助程序
⑴由县合作医疗办公室将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人员名单给民政局,经民政局会同各镇调查、审核、公示、确定后,将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名单送县合作医疗办公室,由县合作医疗办公室计算救助金额,在镇合作医疗办公室领取。
⑵大病救助的审批时间根据情况另定,其中对低保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即时救助。
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可在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享受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
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一旦停止缴费,上述待遇即行中止。
七、就医范围和费用结算
㈠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凭专门的医疗证,可在全县19个镇(街道)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绍兴二院、三院、四院、绍兴华宇医院、绍兴博爱医院、越城区、绍兴市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所属镇街卫生院和县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自主选择就医。为方便就医,继续取消转院手续。
㈡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实行一人一账制度,凭有效票据、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出院小结、有效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等相关凭证到所在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窗口办理报销手续。住院医疗费用可多次结报,累加计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年度累计一次性结算(每年7月份)。特殊病种门诊和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截止日期为次年的7月31日,普通住院医疗费报销截止日期为次年的9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
㈢在县内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看病,其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凭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在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即时报销,也可数次看病集中一次报销。
八、监督管理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享受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并追回非法所得;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⒈将本人病历卡、合作医疗证借与他人就医、记账的;
⒉冒用他人病历卡、合作医疗证就医、记账的;
⒊符合出院条件,医院开具出院通知书后仍不出院的;
⒋弄虚作假或病历卡、合作医疗证遗失未及时补办手续,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
福全镇人民政府
2006年6月13日
主题词:农村 合作医疗 实施办法
福全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13日 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