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福政〔2006〕73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若干意见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县委〔2005〕70号)的精神,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使计划生育家庭在经济上有实惠,在社会上有地位,在生活上有保障,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决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本镇范围内拥护国家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积极响应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按符合政策生育一孩的独生子女户(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有计划生育二个孩子并落实了避孕节育措施的家庭。
二、上述家庭除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绍兴县计划生育优先优惠若干意见》有关奖励规定和优先优惠的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㈠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按《省条例》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年不少于100元。
⒈发放对象:凡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经夫妻双方申请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夫妇,户籍在本镇计划生育统计管理范围内;来本镇创业并有固定工作单位,居住、工作一年以上的外来流动人口独生子女夫妇。
⒉发放年限:从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当年开始发放,至独生子女14周岁当年止(持证但尚未领往年奖励费的不再补发)。
⒊发放单位: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所在村(居)根据集体经济的实际情况支付。夫妻有单位的,用工时间在一年及以上的,由夫妻双方单位各出百分之五十支付。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放。
严禁重复申领、重复发放,对无故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和违规申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㈡对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具体按照《绍兴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享受休假和报销费用,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农村居民,实行奖励,具体按下列标准执行:
⒈一孩育龄妇女落实上环措施的:①平产2个月内上环、剖腹产8个月内上环的,奖励30元。②小孩出生12个月内上环的,奖励20元。①与②不重复奖励。
⒉二孩夫妇主动在月内落实结扎手术的,一次奖励200元,月外落实结扎奖励150元。
上述二项奖励,请各村(居)、企事业单位,相应制订奖励政策。
三、农村居民自愿终身只生一孩户(指符合照顾生育二孩条件而主动承诺放弃生育指标),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条例》、《县有关优先优惠政策》外,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优先优惠证》后,还可享受下列待遇:
㈠其家庭凭《计划生育优先优惠证》,可在本镇人民医院享受咨询费、挂号费、诊疗费免收政策和B超、X光透视和血、尿、便三大常规检查费减半收费的政策。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中可提高5个百分点左右的救助比例;
㈡“双农独女户”家庭的女孩在本县范围内就学,在初中升普通高中时可享受总分加5分的优惠。夫妻双方均为农民的独生子女户,在分配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时,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㈢根据福政[2002]140号文件《关于实施农村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照顾生育二孩,并放弃生育的农村居民(以农业户口户籍登记为准)夫妻,同时符合①女方年龄满35周岁或男方年龄满45周岁;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③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三个条件的夫妻可选择一方参加农村计划生育对象社会养老保险。不愿参加计生养老保险的,在女方年满45周岁或男方年满55周岁的可以一次性享受专项奖励1500元,奖励费由县、镇、村三级承担。
㈣根据福政[2006]34号关于转发的《绍兴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①凡户口在本县,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②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③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④在1933年1月1日后出生的,年满60周岁的夫妻,经审核确认后,每人每年可享受9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㈤根据绍县计公办[2005]2号文件精神,①持有《绍兴县计划生育优先优惠证》的对象,在享受绍兴县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报销的基础上,可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救助。②外地来绍兴县创业人员,居住一年以上且具有合法的有关手续,在符合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21号文件“关于计划生育公益金的三种补助对象”的条件,可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救助。
福全镇人民政府
2006年10月20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利益导向 意见
福全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