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华办[2004]49号
关于调整敬老院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村(居):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及市、县政府对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政策精神,街道敬老院翻建改造工程已经完毕。原有入院老人收费标准与现街道敬老院实际供养水平相比已明显偏低,为进一步提高入院老人的供养标准,改善老人生活,现对入院老人收费标准作以下调整:
1、居民户籍老人入院以低保标准金额收取,低保金作为供养经费。
2、农业户籍老人入院由村(居)委支付给敬老院月人均120元作为供养经费。
3、“三有一化”农转非人员视同农业户籍。
4、入院老人医疗费用由村(居)支付。
5、安置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后,敬老院多余床位可接收自费老人入住。收费标准月人均300元。
6、上述标准自2004年9月起实施。
华舍街道办事处
主题词:调整 敬老院 收费 通知
华舍街道党政办公室 校对:胡松祥 2004年10月18日印发
(共印3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