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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县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县委县府《关于绍兴县镇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县委[2002]2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县委[2003]58号)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明确各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机构及人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体制
建立各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内设机构,与镇劳动管理办公室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行政上受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导,业务上接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导。
二、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的人员配备
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的人员配备一般为2—3名,具体视镇(街道)的规模大小、工作任务轻重、区域及经济发展情况而定。人员由各镇(街道)自行调剂,设所长一名,工作人员实行专职管理,人员性质、经费渠道按原不变。
三、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的工作职责
(一)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帮助指导辖区内的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协助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二)就业和再就业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辖区内新增劳动力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审核工作,做好促进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的有关初审工作;负责掌握失业人员的生活状况及就业、再就业情况的调查,建立基础性台帐,负责辖区用工信息的搜集,开发社区岗位,为辖区内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查询、政策咨询、求职指导和职业介绍,协助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并实施就业准入制度。
(三)农村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辖区所属用人单位中的农村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督促办理《浙江省外来务工人员就业证》,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四)退(离)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建立辖区内常住人口中的退休人员管理信息库,对其生存状况进行核实。
(五)做好落实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有关工作。
(六)协助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接受基层群众信访工作。
(七)协助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八)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安排的有关业务工作。
绍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