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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县机关各部门:
现将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3]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县人事局
二OO三年九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