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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县机关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上简称《条例》)的规定和省编委办的通知要求,我县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2002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为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目的
对已登记的事业单位进行年度检验,是严格执行《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对事业单位进行跟踪管理的重要措施。开展这项工作不仅有利于健全和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掌握事业单位运行状况,综合评估其对登记内容的执行情况,而且有利于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二、年检的内容
1、是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事业单位的法人条件是否继续具备。
3、实际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住所是否变更。
4、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的行为。
5、经费来源是否稳定,开办资金变化是否合理。
6、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是否继续有效。
三、年检时间及办法
年检时间为2003年2月28日 至3月31日 (具体日程见附表)。年检办法:
(1)各主管部门于2003年2月20日前 到县编委办(县人事局内,柯桥鉴湖路129号主楼620室)统一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两份发给所属各事业单位。
(2)各事业单位按照《条例》和年度报告规定的事项,进行全面的自我检查并填写年度报告书。
(3)各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填写的年度报告书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单位住所证明,连同本年度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损益表)、税务登记证等材料统一到县编委办办理年检手续。
四、年检的程序
1、县编委办收到事业单位填报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有关材料后,审查其《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填写是否规范,提交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等。
2、经审查后,对年检的事业单位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贴年检“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1)擅自变更业务范围或经费无保障的。
(2)核准登记后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
(3)开办资金变化幅度过大或者未到最低限度以及有抽逃、转移开办资金行为的。
(4)有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行为的。
(5)未按规定进行依法纳税或者有违约现象的。
(6)有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且尚未结案的。
五、其他事项
1、凡2002年8月31日 前登记注册,且证书有效期在2003年3月31日 截止的事业单位,均应参加2002年度检验。对2002年9月1日 后登记注册,且证书有效期在2004年3月31日 前的事业单位,不参加本年度检验。
2、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再进行年检,主管部门应督促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
3、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国事登字[2001]2号通知规定,凡没有参加2001年度年检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行作废,不再参加2002年度年检,需重新办理登记。
4、对年末实际情况与原登记情况不一致的,在年检时应一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对未在本通知期限内进行年检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行作废。
6、事业单位年检不收费(变更登记除外)。
联系地址:绍兴县柯桥鉴湖路129号主楼620室 电话:4126031
附:绍兴县事业单位年检日程安排表
绍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三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