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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县机关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维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执法水平,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定于今年11月—12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执法检查。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内容 本次执法检查的内容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一是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二是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三是是否按照《条例》的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四是是否有涂改、出租、出售、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五是是否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六是是否违反国家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七是是否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八是《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浙编办〔2001〕3号)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采用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组织实施,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将《事业单位执法情况自查反馈表》印发给下属事业单位,由各事业单位对照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全面的自查,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12月15日之前报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抽查阶段。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适时选择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的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情节较轻的违反《条例》的事件,边检查、边整改;对情节严重的,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总结阶段。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汇总各单位的执法检查情况,并对违反《条例》的事件找出原因,提出处置问题的意见和措施,在适当的时间,向各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和沟通,并在事业单位年检中予以反馈。 三、要求 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执法检查,是贯彻执行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维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执法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下一步事业单位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主管部门要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执法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防止走过场。 附件:1、《事业单位执法情况自查反馈表》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