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机关各部门、地税征管局、
企事业各单位:
根据县政府关于《绍兴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试行)》(绍县政[2003]27号)的要求,为做好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经研究,对2003年全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残保金征缴的范围和标准
凡在本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含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外地驻我县独立核算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城乡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在职在岗职工总人数的1.5%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安置残疾人不到法定比例的单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
对未安置残疾人或安置未达比例的单位,其残保金缴纳标准按县政府[2003]27号文件执行。单位应缴残保金金额=(单位2002年年末在职在岗职工总人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计征标准工资。
在职职工数依据: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县人事局统计的实际在职人数计算;企业按县地税局核准的上年度末在职在岗职工总数计算。
计征工资标准:行政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县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2002年度确定为9000元;企业单位计征标准工资统一确定为7200元。
二、残疾职工确认的内容和时间
残疾职工由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所予以核准确认。
凡在2002年度已安置残疾职工的企事业单位,按实际安置月份凭下列资料到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所办理确认证明:
1、户籍在本县的残疾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在职在岗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3、残疾职工1寸照一张;
4、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复印件;
5、残疾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凭证:
①残疾职工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②2002年12月份单位《劳动用工投保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③2002年12月份单位《社会保险收费凭证》复印件。
残疾职工确认时间为7月1日—8月10日,逾期责任自负。
县残联于8月15日前将残保金征收清册送地方税务局。
三、残保金缴纳的时间和方法
1、机关、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残保金,由各单位于9月份自行向县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2、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残保金统一由地税部门征收。企业在综合税费申报表中单独填报,应在9月份征收期内向各地税征管局申报缴纳,缴纳的残保金从管理费中列支。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缴残保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3、对逾期未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款额0.5‰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残保金的管理和使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省财政厅[1995]财综58号、浙残联办[1995]61号《浙江省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残保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各地税征管局、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所,必须认真执行政策、法规,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把关,及时足额收缴。
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将本文转发至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并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残保金的收缴督查工作。
绍兴县残疾人联合会
绍兴县财政局
绍兴县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