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工商所(分局):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四无”市场环境活动,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县局决定对“商品准入工程”进行扩面。现将《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准入工程扩面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商品准入工程”扩面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积极开展工商执法维权创“四无市场”环境活动,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县局决定在柯桥城区大型商场、超市实施“商品准入工程”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在全县各乡镇(街道)选择一些销售额较大、面向广大群众的副食品批发部、超市等实施“商品准入工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履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能,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开展创“四无”市场环境活动,严格商品质量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市场管理长效远行机制,解决市场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让广大人民群众放心消费。
二、工作班子
为确保“商品准入工程”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县局决定成立“绍兴县商品准入工程领导小组”,李东海副局长为组长,王坚、赵水兴、汪卫昌、潘华美、陈水江、朱培根、俞立峰、周志康、陶田龙、徐张泉、莫贵春、洪宝泉、朱建中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检查科,陶田龙兼办公室主任,章伟斌为办公室副主任,沈惠英为联络员。
三、准入范围
(一)参加对象:
各所管辖内建制镇的副食品批发部、超市等;
(二)准入商品:
参加对象所销售的商品。主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类商品;如: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低压电器等。
四、准入的基本要求和制度
实施商品准入工程的经营者,必须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切实把好上柜商品质量关,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放到重要位置。各所(分局)也要把商品准入工程作为落实“三个代表”的精神,创建“四无”市场环境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履行起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职能。为此,要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建立联络员制度。
凡列入“商品准入工程”的经营者必须落实专人负责,建立相应的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各所(分局)对辖区内实施商品准入工程的经营者都要确定工商联络员,以帮助经营者掌握法律界限,沟通相互情况。
(二)实行商品进货索证和备案制度。
要求经营者加强商品源头管理,对经销的各类商品实行供货情况、生产企业、产品检验报告以及商标使用、许可等相应资料进行索证查验,做到一品一档,全面备案,所有销售商品必须在索证查验后方可上柜。对于商品的生产者、经销者应索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和相关资质证明;对于商品的包装、装潢、标识,应符合《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有注册商标的,应有商标证书复印件;对于进口商品的,还应有进口手续和商检标志。
(三)建立不合格商品黑名单制度。
对于索证不齐的商品、被消费者举报投诉查实或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假冒伪劣商品经营者要及时下柜退市,并与供货方联络,要求供货方改正。经营者要及时把下柜退市的详细情况报工商联络员,工商部门将把这些商品列入不合格商品黑名单,通知其他经营者共同拒货。以此进一步严格商品准入,净化我县市场。
五、奖惩措施
为了切实保证商品准入工程实施到位,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对积极主动参与,制度落实到位商业信誉良好,全年商品质量投诉少,经检查考核验收合格的经营者,可以推荐评选“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或“五好经营户”。
各工商所(分局)要充分发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职能,在日常检查和商品质量检测中发现有问题的在查处商品生产者、供货者的同时,对于供货单位清楚、索证资料齐全的经营者,一般予以责令改正;对于经销未备案,供货单位不详或索证不齐全的商品的经营者则予以从严处理,对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影响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的经营者,将向社会公布“消费警示”。
六、实施步骤
(一)、准备发动阶段(2004年1月—2004年3月)
1、调查研究、制定方案;
2、各所(分局)必须在2004年1月底前将实施“商品准入工程”的单位名单、联络员等报经检科(具体内容见附表);
3、召开“商品准入工程”扩面工作会议。
(二)、创建规范阶段(2003年11月—2004年4月)
1、以经营者的自我规范为主,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并向社会作出承诺。鉴于经营者的现状,允许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商品索证备案工作分步到位,食品、保健品、饮料、酒应在6月底前索证完毕,全部商品必须在2004年8月底以前索证备案完毕。
2、县局开展本次活动将会同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等并结合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对经营者进行明查暗访,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各所及实施单位。
(三)长效管理阶段(2004年8月以后)
1、县局将组成考核验收组,并由新闻媒体跟踪报道进行互相交流、检查;
2、总结表彰先进典型。
3、召开座谈会,总结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做好深化工作。
附件一:商品索证的材料和要求
附件二:实施“商品准入工程”单位及联络员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