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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会计结算中心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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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商所(分局)、县局各科(室):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财务工作,整合全局财务资源,提升工作效能,经局党工委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实行财务会计结算中心核算管理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财务管理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切实加强全局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管好用好各项资金,以“精减、高效、廉洁、务实”为要求,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 基本原则

l、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原则;

2、合理安排支出,有效调剂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3、精减人员,规范管理,简化程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原则;

4、正确处理基层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集中核算关系的原则;

5、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分类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

三、 机构设置

根据以上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全局成立会计结算中心,隶属于局办公室,并实行以下会计预算管理体系:

工商局、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民营企业协会、系统工会、工商服务中心、食堂等为一级会计单位;各工商所、消协分会、个民协分会为基层会计单位;将一级会计单位的所有收支统一纳入会计结算中心管理,明确各岗位职责,实行集中核算;基层会计单位实行报帐制,所有收支纳入一级会计单位核算;中国轻纺城分局暂不纳入结算中心管理。

四、 有关要求

实行财务会计结算中心核算管理办法是局党委作出的一项重要决定,各单位务必充分认清形势,提高认识,结合各自实际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同时,由于会计结算中心是一项新生事物,尚处于摸索阶段,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向县局财务部门反映,促使这项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为全局工作顺利开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会计结算中心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财务管理,规范会计结算中心预算执行、会计结算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会计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结算中心,是按照国家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负责纳入结算中心管理的工商局、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民营企业协会、工商服务中心、工商局系统工会、局机关食堂及独立设账的临时机构(包括县工商局基建帐、柯桥工商所基建帐、滨海工商所基建帐等)的财务核算、财务监督、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工作,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会计结算中心的一般会计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处理;会计人员的职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会计结算中心的工资管理,票据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会计凭证制作,会计账簿登记,会计报表的编报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规定,采用长春吉联商软公司财务软件并进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二章  会计结算中心职责

第五条 会计结算中心的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监督各有关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维护财经纪律。

(二) 实行集中办公制度,统一办理纳入中心管理单位的资金结算等经济业务事项,并按照核定年度经费预算,按月拨给各单位月度经费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 认真执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结算工作,真实、完整、及时地反映各有关单位的财务状况。

(四) 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按月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提供预算执行情况等财务会计信息。

(五) 认真执行国家工资政策,做好工资管理及发放工作。

(六) 集中管理会计档案。

(七) 对各单位管理和使用的财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账实检查,配合各单位搞好财产物资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会计结算中心人员岗位职责

第六条 会计结算中心本着规范运作,优质、高效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管理的优势,设立和明确如下工作岗位和职责:

(一) 会计主管:负责拟定和实施财务工作计划,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承办局、消协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审核下属单位的年度预、决算报表,并上报财政;抽审各类报表及凭证;负责编制用款计划,向县财政局申领资金;对审核会计编制的各单位工资、奖金、福利发放表进行审核;负责承办政府采购的有关审批手续;承办固定资产核销的有关手续;承办局岗位责任制经济指标、包干经费的测算、考核工作,负责承办审计、财务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管理工作;实施县财政局布置的有关财务核算管理工作,组织会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培训;承办内审工作;负责全系统会计核算工作的业务指导,系统会计报表的互审汇编;承办省、市局及县财政局布置的有关财务调研及统计报表工作。

(二) 支出会计:负责帐务核算,编制电算化记帐凭证;负责操作会计软件、登记帐簿、编制报表等会计核算工作,并对打印输出的帐簿进行确认;负责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财务帐册及重要资料等会计档案的打印、整理、立卷、装订、归档、保管、查档工作;负责基层会计单位备查帐的登记、软件操作、报表编制等管理工作;承办审计、财务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管理、内审及省市局及县财政局布置的有关财务核算管理工作。

(三) 收入会计:加强收费项目管理,负责编制所有票据的年度申领计划,做好票据的领用、发放、结报、核销、保管、汇总工作;做好与基层会计单位、报帐单位、财政、银行的对帐工作,并按收入项目、基层会计单位汇总编制收入月报表;承办县农村合作银行代收个体管理费票据的装订工作;做好银行代收代缴罚款的对帐工作,并编制罚没款入库统计表;负责除档案室外的有关收费工作;承办审计、财务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管理、内审及省市局、县财政局布置的有关财务核算管理工作。

(四) 审核会计:负责各单位的经费支出的审核汇总工作,并编制各单位的资金预算支出情况,复核各单位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帐簿、会计报表,打印并确认会计报表,编制统计报表;编制并复核各单位工资、奖金、福利发放表,负责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及年终汇算清缴工作,做好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核对、集中调整工作;负责承办全系统固定资产的帐务核算及报表编制工作,承办固定资产三级网络化管理资产保管员工作;编制个民协等单位的年度预、决算报表及岗位责任制经济指标、包干经费的测算、考核工作,协助主办会计编制年度预决算,提供每月专项资金支出复印件;做好现金、银行的对帐工作,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承办审计、财务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管理、内审及省市局及县财政局布置的有关财务核算管理工作。

(五)中心会计及局罚没财物管理会计:负责做好工商服务中心帐务核算,审核原始凭证,编制电算化记帐凭证;负责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总帐、明细帐、计算报表等会计核算工作,并对打印输出的帐簿、报表进行确认;做好中心票据的领发、结报、核销、保管工作;负责承办中心会计档案的打印、整理、立卷、装订、归档、保管、查档工作;做好年终汇算清缴工作;负责申领结报罚没票据;负责承办罚没物资的台帐工作;承办审计、财务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管理、内审及省市局及县财政局布置的有关财务核算管理工作。

(六) 总出纳:负责一级会计单位日常现金收付及银行收付工作;承办工资、奖金、福利等发放工作,承办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登记、对帐工作;做好银行支票的保管、签发及现金、有关票据、印章的保管工作;做好各项经费的审核、结报工作;做好现金、银行收付记帐凭证的审核工作;负责有关往来收入的开票、解缴工作;负责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的缴存、支取工作;承办审计、财务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管理、内审及省市局及县财政局布置的有关财务核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会计结算中心工作流程

第七条  会计结算中心工作流程、运作方式:

(一) 会计结算中心对各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中心归属局办公室。

(二) 会计结算中心对纳入中心管理的基层会计单位核定备用金,用于各基层会计单位的小额零星支出,基层会计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备用金额度,应向结算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予以调整。

(三) 基层会计单位备用金采取现金管理方式,由结算中心开具现金支票交由基层会计单位报帐员负责专管。基层会计单位备用金支用后,结算中心根据其核销支出数额补足备用金额度。

(四)纳入会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的单位,不再单独设立会计、出纳岗位,只设报帐员岗位,原单位的会计凭证审核、资金结算支付、账簿凭证及报表编制等一系列财务会计工作均由“中心”负责;原单位的有关支出报销业务由报帐员负责与会计结算中心联系办理,财务审批制度、程序不变,仍由原单位负责,并对其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五)会计结算中心通过会计电算化系统建立各单位明细核算制度,实行分户管理,并对纳入会计结算中心统一结算所产生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保密承担责任。对外各有关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须按会计制度的规定由会计主管和单位负责人签章后,方为有效。

(六)各基层会计单位报帐员每月19日至20日持支出报销单据和经费支出核销表,向审核会计办理结报手续。审核会计收到基层会计单位的凭据后,要审核每一份报账单的金额和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规,审核无误后,会计凭证移交支出会计办理会计记帐,同时填写各单位所需资金汇总表,经会计主管审核,通知总出纳付款。审核会计在办理支出事项时要确保其资金都有预算指标,出现超指标现象时,应通知单位暂停报销,待落实指标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七) 各基层会计单位报帐员每月29日至30日持票据记帐联、存根联、收费收入月报和缴款凭证,向收入会计办理票据结报手续。收入会计根据收到收费收入月报及票据记帐存根联核销票据,向报帐员出具核销单,并将票据记帐联、收费收入月报和缴款凭证移交支出会计记帐。各单位报帐员同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再向收入会计申领票据,补足单位票据库存。

(八) 每月2日前由审核会计根据有关工资资料编制全系统工资单,经会计主管审核无误后,通知出纳向各银行办理工资支付手续,保证工资及时到位。

(九) 会计主管、收入会计、支出会计、审核会计、中心会计、总出纳之间建立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互相监督的管理机制,共同完成会计业务的集中统一结算工作,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实施全面监控。

 

第五章   支出报销审核程序

第八条  会计结算中心对单位支出管理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项目办理支出,确保单位财务支出有序运行。

第九条       经费审批权限:根据领导授权,各单位经费审批权限为:

(一)基层单位包干经费: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各基层单位专项补助经费,由各基层单位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财务分管局长审批;

(二)局机关经费,200(含)元以下经费、机关驾驶员出车补贴、过桥过路费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批;200元以上由财务分管局长审批;

(三)个民协经费,500元(含)以下由个民协秘书长审批,超500元由局个民协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审核,再由财务分管局长审批;

(四)消协经费:由消协分管局长审批;

(五)工会经费:由工会主席审批;

(六)工商服务中心、食堂经费:由中心、食堂负责人审批;

(七)重大支出,经局党工委研究后由财务分管局长审批。

第十条  经费支出的报销,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资金审批报销制度,审批程序、审批权限执行;中心按照有效签批意见受理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报销凭证。

(一)经费支出报销审核的内容:1.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完整;2.支出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3.设备购置的支出是否经政府统一采购,控购商品是否办理审批手续;4.严格控制现金支付范围,超出现金支付报销范围的必须采用转账结算支付。

(二)包干经费支出:单位发生支出业务时,必须取得或填制符合国家规定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注明事由并签名,经单位审批人签署意见后,基层会计单位由报帐员办理支出报销手续,一级单位由经办人直接到总出纳处报销,小额现金支出从备用金中支付,大额支出由会计结算中心统一办理。

(三) 专项经费支出,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由各单位落实好项目审批、资金来源,按本单位支出报销审批权限审批后,由报帐员直接向会计结算中心办理资金结算。

(四) 基本建设资金支出,经有关职能部门立项批准的基本建设支出,不论是自筹基建,还是财政拨款基建项目,均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一般由会计结算中心负责管理。

 

第六章  结算中心的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会计结算中心的资金管理,主要包括资金来源的管理、银行存款的管理、现金的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以及往来款项的资金管理。

(一) 会计结算中心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是财政拨款和事业经营性收入。会计结算中心根据各单位每月用款计划,按预算科目、资金性质区分不同的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二) 会计结算中心的银行存款严格按照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银行结算的各项业务;除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现金结算外,一切支出结算业务均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手续。

(三) 会计结算中心的现金管理主要是对各单位报帐员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备用金额度依据各单位每月月度经费金额的120%确定,通过单位申请由会计结算中心核准。

(四) 会计结算中心的专项资金管理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凭有关专款文件资料办理,对无资金来源的专项支出,中心有权拒绝办理。专项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由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向县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结算中心予以拨款。

(五) 往来款项的管理,会计结算中心要对各单位的往来款项分清资金来源,及时核对、结算,实行严格控制,及时清理。一切公款不得用于个人借支(预支差旅费除外),各单位报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预付、借支应予拒绝。

第十二条  会计结算中心对资金管理的要求

(一) 坚持按预算支出指标拨款,办理支出的结报业务。

(二) 遵守银行的结算制度,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三) 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经办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管好用好备用金,确保资金的安全。

(四) 充分利用现代化会计结算工具,实施计算机网络管理监督资金活动。

 

第七章 各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纳入结算中心管理的单位应加强对各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内部资金审批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并报结算中心备案,经费审批人员应相对固定。报帐员由基层会计单位提名,经会计结算中心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报帐员职责:依照备用金管理的规定,负责本单位财务收支的具体业务,审查、归集原始凭证,把好凭证的报销关,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按期办理报帐手续。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及时办理单位收入的缴交和票据的领用、上缴、核销、结报等工作。 行政事业性收入严格按照票款分离制度,按绍县工商(2005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罚缴分离和票款分离工作的通知》,由报帐员填制缴款凭证和日报表后缴入指定银行财政专户,月末将缴款凭证、票据、日报表、月报表向收入会计结报;银行代收代缴罚没款由报帐员每月向收入会计领取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第四联及代收银行对帐单,并做好本单位的对帐工作,会费收入由报帐员按文件规定缴入县协会帐户,月末将缴款凭证、票据、月报表向收入会计结报;其他收入按规定上缴并结报。

第十五条  现金支付范围:

(一) 差旅费等个人支出;

(二) 非本单位个人劳务报酬、颁发给非本单位的个人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资金及特殊津贴;

(三) 向个人购买农副产品或其他物资的价款;

(四) 购买办公用品、接待费等小额零星支出;

(五)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可以支付现金的其他款项。

(六) 统发工资以外发放的工资性津、补贴、福利。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增加、减少(报废或转让)以及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由会计结算中心与局总务、基层会计单位报帐员共同管理,会计结算中心负责固定资产卡片、账簿的登记结算,局总务、基层会计单位报帐员负责固定资产实物形态的管理。在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实行账物分管。

第十七条  纳入会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单位的会计工作交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财务清理、结账和会计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编制有关移交清册,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向会计结算中心办理财务会计移交手续。纳入会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前的会计档案资料由原单位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统一移交局档案室,并报会计结算中心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县局结算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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