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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出租厂房整治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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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岩街道办事处

关于加强出租厂房整治管理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部分村(居)和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的车间、仓库等进行房屋出租,吸引了较多企业落户,为街道经济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在招租时较多考虑收益,忽视管理和服务,致使引进项目良莠不分,部分企业在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事故和纠纷频繁发生。为加强对出租厂房的管理,杜绝或减少各种纠纷、事故的发生,确保出租厂房管理的有序进行,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突出重点,属地管理,明确责任,堵疏结合,综合整治,注重长效”的要求,进一步摸清街道出租厂房和承租企业底数,规范出租厂房的经营秩序,消除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促进街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在开展对出租厂房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以下几类出租厂房违法、违章行为的整治工作:

  1、未按规定登记注册或企业住所与实际地址不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在同一防火区内存在生产经营、仓库、宿舍(生活设施)“三合一”;

  3、未经批准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使用的;

  4、有环评要求但未经县环保部门同意,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

  5、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布局以及私自搭建构成安全隐患的;

  6、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造成事实欠薪行为的;

  7、未按规定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

  三、职责分工

  在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出租、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各方密切配合,全面加强出租厂房管理,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出租方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是出租厂房管理整治的工作和责任主体,负责对出租厂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档案,督促、协调承租单位落实整改任务。

  1、出租的厂房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2、出租方须在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协议生效后30天内检查承租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证件,并复印备案。

  3、书面告知承租方有关厂房,场所的安全状况和防火要求,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并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报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备案。

  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或者督促承租方进行整改。发现承租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告知承租方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4、租赁合同中应告知承租方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的要求,并可以向承租方收取工资支付保障金,收取依据为承租方实际用工人数,收取标准为绍兴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发生过欠薪行为的承租企业可按绍兴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0%收取。

  5、出租方应告知承租方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实行凭暂住证发放工资制度,并要求承租方有专人负责做好暂住证的办理、收缴、注销和流动人口的花名册建立、婚孕登记检查等工作。

  6、若出租方未履行管理职责,承租方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工欠薪、流动人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出租方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二)各管理组(中心)、站所应当履行的监管职责。根据“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有关管理组(中心)、站所对出租厂房的日常监管实行以下分工:

  1、规模以上企业、路南和余渚工业集聚区(村居物业用房和集体厂房除外)的出租厂房,由街道企业管理组负责日常监管。各驻企业联络员和园区办要督促出租方和承租企业切实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出租厂房有序、规范管理。

  2、村居物业用房和集体厂房、规模以下企业,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各相关管理组负责日常监管。各驻村指导员要督促出租方和承租企业切实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出租厂房有序、规范管理。

  3、各相关服务中心和基层站所要切实开展业务指导,密切配合相关管理组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四、工作部署

  (一)普查分类阶段(7月16日至7月25日)。
  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各村(居)、企事业单位对所有出租厂房开展全面普查,做到“不漏户、不漏房、不漏人”,并做好出租厂房相关信息的填写统计工作,建立管理档案。普查工作结束后,按要求于7月25日前由各管理组将有关汇总表上报街道出租厂房管理办公室(联系人:孔庆东,电话:84318032。)

  (二)集中排查阶段(7月26日至7月31日)。

  1、单位自查。各村(居)、企事业单位要在前阶段全面普查的基础上,突出对承租企业合法持照经营、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情况组织隐患摸排,提出整改意见。

  2、属地排查。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各相关管理组对各自监管范围内的出租厂房规范管理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并对重点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狠抓隐患治理,彻底消除不稳定因素。对拒不执行整改措施的出租和承租单位,报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三)长效管理阶段(8月1日以后)

  1、挂牌公示。对于重点隐患单位,在醒目处悬挂“隐患告知牌”,注明隐患类别、限期整改时间和出(承)租单位基本情况;对规范管理的出租厂房在醒目处悬挂“亮牌表”,注明出(承)租单位、联系方式等。

  2、验收考核。集中排查结束后,各管理组将排查情况书面报街道出租厂房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将进行抽查验收,若仍发现出租厂房中存在本意见第二条中规定的违法、违章行为的,对相关村(居)、驻村指导员、驻企业联络员在年终岗位责任制考核时予以相应扣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村(居)、企事业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增强对出租厂房整治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把出租厂房整治管理工作作为当前加强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促进街道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领导。各村(居)、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出租厂房整治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厂房出租经营的规模以上企业,必须落实一名副职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出租厂房整治管理,各村(居)由村(居)委主任负责本辖区的出租厂房整治管理,切实摸清出租厂房管理底数,布置整治措施。

  (三)落实责任。各管理组(中心)、站所和各村(居)、企事业单位要切实抓好整治管理工作的落实,采取专项检查与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大对出租厂房管理情况排查力度,要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参与,积极发现出租厂房中存在的各类隐患问题。一旦发现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和欠薪事件的违法承租企业和出租厂房未登记在册,或由于隐患督促整改不力而导致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附:1、承租企业登记表汇总

  2、承租企业登记表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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